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享有足够食物、适足住房、教育、健康、社会保障、参与文化生活、获得饮用水和卫生设施以及工作等权利。
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关键概念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所有人权的享有——不论是公民和政治权利还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都是互相关联的。例如,不能读写的人往往比那些能够找到工作或参与政治活动的人更难充分实现其潜力。在个人能够行使投票权和影响政府优先事项的地方,营养不良和饥饿的情况就不太可能发生。
1948年批准的《世界人权宣言》没有对这些权利加以区分。后来,在东西方冷战的紧张背景下,出现了区分。这带来了谈判,并最终通过了两项不同的公约,一项关于公民和政治权利,另一项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
自1993年《维也纳人权宣言》发布以来的近几十年里,世界又回到了《世界人权宣言》的最初架构,重申所有人权不可分割。与此同时,人们重新关注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重要性,特别是在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以及全世界处理和预防包括2019冠状病毒病大流行在内的冲突危机的背景下。
国家的义务
各国有责任尊重、保护和实现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
具体的义务可总结如下:
- 逐步实现:要求各国在一段时间内逐步实现充分享有这些权利。无论是否具备资源,各国都有义务立即采取适当步骤,确保这些权利的享有随着时间推移持续不断地改善。
- 具有紧迫性的核心义务:
- 最低基本水平:要求各国立即确保享有每项权利的最低基本水平。
- 禁止倒退:逐步实现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义务意味着,禁止实施会削弱当前权利享有的措施。例如,各国必须确保其政策和措施不会损害获得医疗保健或社会保障福利的机会。
- 禁止歧视:这包括实际上具有歧视性的法律、政策和做法,无论其意图如何。遵守不歧视原则要求采取具体措施,确保优先保护边缘化人群的权利。即使资源有限,国家也有义务采取措施保护那些面临最大风险的人。这些措施可能包括税收和社会转移,以减轻危机时期出现或加剧的不平等现象。
- 采取步骤全面实现所有人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
- 最大限度地调动可用资源:各国有义务最大限度地调动可用资源,以逐步实现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即使国家显然没有足够的资源可以支配,它仍然应该采用低成本和有针对性的方案来帮助那些最有需要的人,有效和高效地利用有限的资源。
侵犯权利现象例举
侵犯个人经济、文化及社会权利的方式很多。当国家未能履行其尊重、保护和实现这些权利的义务时,就会发生侵犯权利的现象。举几个例子:
- 强行将人们逐出家园(适足住房权)
- 水处理设施污染饮用水(健康权)
- 无法保障获得足够工资以过上体面生活(工作权)
- 没能避免忍饥挨饿(免于饥饿)
- 剥夺获取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相关信息和服务的机会(健康权)
- 将残疾儿童与主流学校隔离开来(受教育权)
执法
世界各地涵盖所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国家法院裁决以及区域和国际机制的裁决表明,这些权利可以通过司法强制执行。司法机构在发展我们对这些权利的理解、在权利侵犯案件中提供救济以及提供关于实验案例的裁决方面,发挥着根本作用,所有这些都可以带来系统性的体制变革,以防止未来出现权利侵犯行为。
在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概况介绍》中了解更多关于这些内容和其他关键概念的信息。
人权高专办在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的工作
人权高专办以所有人权不可分割的方式,努力加强促进和保护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我们通过以下方面开展工作:
- 进行研究和分析,以确定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政策立场和宣传
- 就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向人权高专办在国家一级的驻地代表处和利益攸关方提供政策、技术咨询和能力建设方面的支持
- 支持联合国人权机制在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的工作,并参与与之相关的政府间进程;以及
- 加强与联合国机构、城市和地方政府、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的伙伴关系,共同促进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
了解更多关于我们为保护和促进以下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所做的努力: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标准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受到各种国际和区域条约以及国家宪法的保护。
国际条约
-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亦称“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是在国际层面上对这些权利提供保护的最全面的条约。见《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的批准情况
- 《世界人权宣言》
-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任择议定书
-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 《儿童权利公约》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残疾人权利公约》
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最相关的区域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