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权法
国际人权运动在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后即翻开了新的篇章。它是“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而起草的这一宣言,在人类历史上首次为全人类明确规定了应享有的基本民主、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历经时间考验,它已作为人人都应尊重和保护的人权的基本规范而被广泛接受。《世界人权宣言》连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两部任择议定书,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被统称为“国际人权法案”。
自1945年以来,一系列国际人权条约和其他文书相继被通过,为固有的人权赋予了法律的形式,并且形成了国际人权体系。区域一级也通过了一些文书,反映了区域在人权方面的特殊关切事项,从而提供了针对性的保护机制。多数国家也通过宪法和其他法律正式对基本人权予以保护。虽然国际公约和习惯法是国际人权法的主干,但是其他文书(诸如一些在国际上得到采纳的宣言、准则和原则)也对理解、实施和发展国际人权法大有裨益。对于人权的尊重,要求在国家和国际层面上进行法治建设。
国际人权法确立了各国必须尊重的义务。成员国成为国际条约的缔约国的同时,也即承担了国际法所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尊重、保护和兑现人权。尊重义务是指国家必须避免干预或限制人们享有人权。保护义务是指国家必须保护个人和群体的人权不受侵犯。兑现义务是指国家必须采取积极行动以便于人们享受基本人权。
各国政府通过批准国际人权条约,承诺制定与其条约义务和责任相匹配的国内措施和立法。当国内法律程序机制不能解决侵犯人权的个案时,个人可以通过国际和区域性的机制和程序进行申诉举报,从而有助于确保国际人权标准在地方确实得到尊重、实施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