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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高专办和适当住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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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住房权是国际人权法中承认的一项人权,是适当生活水准权的一部分。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强调,适当住房权应被视为在安全、和平和有尊严地生活在某处的权利。

尽管这项权利在全球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但仍有超过10亿人没有适当的住房。世界各地数以百万计的人生活在威胁生命或健康的条件下,生活在过度拥挤的贫民窟和非正式定居点,或生活在不能维护其人权和尊严的其他条件下。

适当住房权的关键要素

适足住房权包含以下要素:

  • 保有权保障:保有权保障是指确保提供法律保护,以免受到强迫迁离,骚扰和其他威胁。如果居住者得不到一定程度的保有权保障,即不能视为适当的住房。
  • 服务、材料、设备和基础设施的供应:如果居住者得不到安全的饮用水、适当的卫生设施、烹调、取暖、照明所需的能源、食物储藏设施以及垃圾处理,即不能视为适当的住房。
  • 可负担性:如果住房成本危及或损害了居住者享有其他人权,即不能视为适当的住房。
    宜居程度:如果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或提供适当的空间,以及提供保护,免受寒冷、潮湿、炎热、风雨、其他健康威胁和结构危险,即不能视为适当的住房。
  • 无障碍:如果没有考虑弱势群体和边缘化群体的特殊需求,即不能视为适当的住房。
  • 地点:如果剥夺了就业机会、保健服务、学校、保育中心和其他社会基础设施,或处于受污染或危险地区,即不能视为适当的住房。
  • 文化环境:如果不尊重并且没有考虑文化特性的表达,即不能视为适当的住房。

我们在适当住房方面的工作

人权高专办为联合国机构、国家、当局、政府间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利益攸关方提供指导,以使其尊重和确保其尊重国际法(包括人权和人道主义法律)为其规定的关于适当住房权的义务。我们阐明适当住房权对特定个人和群体(如妇女、儿童和土著人民)的意义,并支持各国履行相关义务。此外,我们支持联合国条约机构、联合国特别程序、区域人权机制和其他机制促进和保护所有人的适当住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