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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N Photo/Violaine Martin

条约机构

条约机构简介

人权条约机构是监测核心国际人权条约执行情况的独立专家委员会。每个条约缔约国都有义务采取措施,确保国内每个人都能享有条约规定的权利。

人权条约机构有十个,由人权领域公认的独立专家组成,独立专家由缔约国提名和选举产生,固定任期四年,可以延长。

条约机构在瑞士日内瓦开会。所有条约机构都受到位于日内瓦的人权高专办人权条约司支持。

更多关于条约机构的信息

它们监测哪些条约?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监督《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69年1月4日)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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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委员会

监督《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76年1月3日)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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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事务委员会

监督《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76年3月23日)及其任择议定书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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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监督《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79年)及其任择议定书(1981年9月3日)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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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酷刑委员会

监督《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7年6月26日)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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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委员会

监督《儿童权利公约》(1990年9月2日)及其任择议定书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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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徙工人委员会

监督《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2003年7月1日)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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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防范小组委员会)nishment (SPT)

依据《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2006年6月22日)而设立,探访拘留场所,以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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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监督《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2008年5月3日)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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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

监督《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10年12月23日)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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