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权法案
简史和两项国际公约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系列宣言和公约开始提出普世性的人权诉求。
1948年,各国首次就一份全面的不可剥夺人权清单达成一致。同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这是一次里程碑事件,从此对国际人权法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
1966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两项后来进一步塑造国际人权的国际条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些通常被称为“国际公约”。
《世界人权宣言》和这两项公约合称为“国际人权法案”。
阅读下文,了解《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涵盖的具体权利、各国的责任以及如何监测这些公约。
公约涵盖的权利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了人人有权享有的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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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的责任
两项公约确认了各国尊重、保护和实现这些权利的责任:
尊重
- 各国必须避免直接或间接干涉个体的权利。例如,国家不得实施酷刑或强迫为奴。国家不能强迫个人从事无法自由选择的领域的工作,也不能阻止个人使用自己的语言。
保护
- 各国必须采取措施,确保其他方面,如企业、政治团体或他人不干涉个人权利。例如,国家必须阻止以出生地或身份为由攻击个人的仇恨言论,必须确保私营公司提供公平的工资,保障男女同工同酬。
实现权利
- 各国必须采取措施实现权利。例如,如果被告在法庭上语言不通,国家必须在审判期间提供口译服务。国家必须提供预算,确保每个人都能获得药品,免于饥饿。
侵犯权利现象例举
公民、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可能受到侵犯的方式有很多种。当政府未能履行尊重、保护和实现这些权利的义务时,就会出现权利受到侵犯的现象。其中一项权利受到侵犯,往往其他权利也会受到侵犯。例如:
- 强行将人们驱逐出家园(适当住房权和选择居住地的权利)
- 水处理设施污染饮用水(健康权和生命权)
- 足够过上体面生活所需的最低工资得不到保障(工作权和法律面前平等的权利)
- 剥夺获得信息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机会(健康权和生命权)
- 系统地将残疾儿童与主流教育学校隔离开来(受教育权以及平等和不受歧视权)
- 禁止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或土著语言(参与文化生活权以及与其群体其他成员一起享受自己文化、信奉和实践自己宗教或使用自己语言的权利)
按国家分列的公约批准情况
《国际人权法案》对权利作出了有力的声明,应当说服所有政府尊重人们的权利。两项公约要对国家具有约束力,必须由该国政府批准公约。这意味着国家政府必须明确同意遵守公约。
对公约的监测
联合国人权系统使用不同机制来监测全世界在确保每个人享有这些公约规定的权利方面的果效。
人权条约机构就属于这些机制。条约机构是独立专家委员会,负责监测十项核心国际人权条约,包括《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执行情况。
下列条约机构负责监测《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执行情况:
- 人权事务委员会监测《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情况;
-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监测《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