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依照《公约》第四十四条,缔约国有义务向委员会提交定期报告,说明它们为落实《公约》所采取的步骤以及在其领土上享有儿童权利的进展情况。各国应考虑以报告程序,包括编写报告,作为确保遵守国际义务的方式。

各国必须在《公约》生效后两年内提交初步报告,然后在委员会提出要求时(通常每五年一次)提交报告。委员会审查每份报告,并以结论性意见的形式向缔约国提出关切问题和建议。

报告得益于基础广泛的协商和建设性的参与。缔约国应鼓励和促进儿童、民间社会专门组织和其他民间社会民间社会行为体参与报告的编写。

向儿童权利委员会提交关于《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报告的准则

这些报告准则的目的是就缔约国报告的形式和内容向缔约国提出建议,以确保报告的内容全面,并以统一的形式提交。

简化报告程序

委员会通过季度邀请,向从2019年9月1日起应提交定期报告的缔约国提供简化报告程序。委员会向接受简化报告程序的缔约国发送要求提供具体信息的请求,称为报告前问题清单,其中包含最多30个问题。缔约国对报告前问题清单的答复构成缔约国提交委员会的报告。

与标准报告程序不同的是,有了报告前问题清单,缔约国不再需要向委员会提交缔约国报告和对问题清单书面答复,从而将两个报告步骤减少到一个。

简化报告程序

标准报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