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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委员会由18名独立专家组成,他们是品德高尚且在人权领域具有公认能力的人士。

委员会委员任期四年,由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43条“委员会委员应由缔约国从其国民中选出,并应以个人身份任职,但须考虑到公平地域分配原则及主要法系”选举产生。

委员以个人身份任职,如获提名可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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