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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委员会是由18名独立专家组成的机构,负责监督缔约国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的情况。

委员会还负责监督《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两项《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情况。2011年12月19日,联合国大会批准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第三项《任择议定书》,其中允许儿童个人就侵犯其依照《公约》及其前两项《任择议定书》所享权利的具体行为提出申诉。这项《议定书》于2014年4月生效。

所有缔约国均有义务向委员会提交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定期报告。各国必须在加入《公约》两年后提交初次报告,然后每五年提交一次定期报告。委员会审查每一份报告,并以“结论性意见”的形式对缔约国提出委员会的关注问题及建议。

委员会还审查已加入《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前两项《任择议定书》的国家必须提交的初次报告。

委员会还能审议指控《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缔约国违反《儿童权利公约》及其前两项《任择议定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的个人申诉,并对指控严重或系统性侵犯《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所规定权利的行为进行调查。

委员会在日内瓦开会,通常每年举行三届会议,包括为期三周的全体会议和为期一周的会前工作组会议。

委员会的工作

除了监督的工作之外,委员会还公布其对人权条款内容的解释,即关于专题问题的一般性意见,并组织为期几天的一般性讨论

更多有关儿童权利委员会工作的信息,请阅读《儿童权利公约》概况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