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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来自声称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违反规定的受害者个人或团体提出的或其代理提出的个人来文,也被称之为个人申诉(载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为了使委员会能够接受个人申诉,有关缔约国必须批准任择议定书,以此承认委员会的权限。点击此处查看

来文可由声称因一缔约国侵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规定的任何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而受到伤害的该缔约国管辖下的个人或联名个人或其代表提交。来文如由个人或联名个人的代表提交,应征得个人或联名个人的同意,除非提交人能说明未经当事人同意而代为提交的正当理由。

近期申诉

未决案件表[英]

判例

临时措施

《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委员会收到来文后,在对实质问题作出裁断前,可以随时向有关缔约国发出请求,请该国采取临时措施,以避免对声称权利被侵犯的受害人造成可能不可弥补的损害。

如何提交申诉

请使用在线提交表提交投诉。

了解更多信息: 条约机构投诉程序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