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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于1966年12月16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并在35个缔约国批准后,于1976年1月3日生效。

本《公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建立在《世界人权宣言》权利的基础上。《世界人权宣言》和这两项《公约》合称为《国际人权法案》。

《公约》如何给予保护?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旨在确保保护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包括:

  • 免受歧视
  • 男女平等的权利
  • 工作权
  • 选择和接受工作的自由
  • 享受公正和有利工作条件的权利
  • 组织工会的权利
  • 罢工权
  • 社会保障权
  • 母亲在生产前后获得特殊保护的权利
  • 儿童免受社会和经济剥削的自由
  • 适当生活水准权
  • 免受饥饿
  • 健康权
  • 受教育权
  • 父母为子女选择学校的自由
  • 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
  • 享受科学利益的权利
  • 作者从作品中获得精神和物质利益的权利
  • 从事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的自由
《任择议定书》背景简介

除报告程序外,2013年5月5日生效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允许委员会:

  • 接收和审议个人声称其《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的来文;
  • 对严重或系统性侵犯《公约》规定的任何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行为进行调查;
  • 审议国家间申诉。

当人们因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受到侵犯而无法在本国法院诉诸司法时,可以向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提起申诉。然而,必须首先确保他们所在的国家已经批准或加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成为其缔约国。

拟定《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的过程

1996年和1995年举行了讨论日。

《公约》任择议定书草案* E/C.12/1995/SR.50*
E/C.12/1996/SR.19*
E/C.12/1996/SR.20*
E/C.12/1996/SR.47*
E/C.12/1996/SR.48*
E/C.12/1995/SR.50*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