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委员会收到可靠信息,表明它所监测的《公约》所载权利受到缔约国系统性的侵犯,就可以启动调查程序。
调查只能对承认委员会在这方面具有权限的缔约国进行。查看缔约国是否已在“声明和保留”*一节中作出了这一声明。
缔约国可以随时宣布不承认有关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权限,从而选择退出(《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一条第八款)。
以下资源能够提供更多有关调查的信息:
-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申诉与调查程序E/C.12/49/3*
- 阅读更多有关所有条约机构调查程序的信息*
调查请求应寄送至:
CESCR Committee Secretariat(《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委员会秘书处)
电子邮件:ohchr-cescr@u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