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规则和工作方法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委员会遵循以下正式文件列明的程序:
议事规则
这份文件概述了委员会工作方式的一般规则,涵盖会议、议程、成员、工作语文、报告、来文等主题。
- 委员会第三届会议(1989年)通过的暂行议事规则,以及委员会第四届(1990年)和第八届(1993年)会议通过的修订E/C.12/1990/4/Re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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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之下的临时议事规则E/C.12/5(目前正在修订中)
工作方法
除了议事规则,工作方法更详细地概述了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第四十四届和第四十五届会议报告摘录(E/2011/22-E/C.12/2010/3),第19-59段
委员会当前工作方法概览
19:委员会报告的这一章力求以最新资料简要概括地介绍和说明委员会如何履行各种职能,包括工作方法的最新动态。目的是使委员会的现行做法更加透明,更加易于了解,以便协助缔约国和其他有关国家执行《公约》。
20:1987年第一届会议以来,委员会始终一致努力制订一套适当的工作方法,以便充分反映委员会所承担任务的性质。在第四十五届会议期间,委员会根据以往的经验,力求对这些工作方法加以修改和发展。这些方法还将继续逐步发展。
1.提交报告的一般准则
21:委员会高度重视提交报告的程序和与缔约国代表的对话安排,必须确保委员会主要关切的问题在掌握情况后得到有条不紊的审议。为此,委员会在2008年通过了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本条约文件的修订报告准则1,以协助缔约国提出报告的工作,提高整个监测系统的作用。
B.审查缔约国的报告
1.会前工作组的工作
22:会前工作组在委员会每届会议之前举行为期五天的会议。会前工作组由委员会五名成员组成,由主席在考虑到均衡地域分配和其他相关因素后提名确定。
23:工作组的主要目的,是预先确定与报告国代表对话重点讨论的主要问题,以便讨论的准备工作更有针对性,提高这一制度的效率,方便各国代表完成任务。其目的是通过促成与讨论相关的更有针对性的筹备工作,以提高系统效率和减轻各国代表的负担。2
24:一般看法是,由于对《公约》落实情况提出的问题中有许多性质很复杂,而且所涉范围很广,因此十分有必要使缔约国能事先准备答复其报告产生的一些主要问题。这种安排也使缔约国更有可能提供准确详细的资料。
25:关于工作组本身的工作方法,为了提高效率,工作组首先责成每位成员详细审查具体的报告,并向工作组提交初步的问题单。如何分配报告,在一定程度上是依据有关成员的专长领域决定的。然后根据工作组其他成员的意见,对国别报告员提出的每一份草稿加以修订和补充,再由工作组全体通过问题单的最后定稿。这一程序也同样适用于初步报告和定期报告。
26:为了筹备会前工作组的工作,委员会要求秘书处为其成员准备一份国情分析,以及所有有关的文件,包括每份待审报告的有关资料。为此,委员会请所有有关个人、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向秘书处提交相关和适当的文件。委员会还请秘书处确保定期将某些类别的资料存入国别档案。
27:工作组拟订出的问题单,直接送交有关缔约国,并附一份载有如下声明的说明:
这个问题单并不是详尽无遗的,不应认为它限制或以任何方式影响委员会成员可能希望提出的问题的类型和范围。然而,工作组认为,在委员会开会之前提供这个问题单,有助于委员会希望同缔约国代表进行的建设性对话。为了改进委员会寻求的对话,它强烈促请每个缔约国以书面形式对问题单作出答复,并在审议其报告的会议之前尽早提交这些答复,以便能将答复翻译出来,分发给委员会所有委员。
28:除编写问题单的任务之外,会前工作组还承担其他许多任务,为整个委员会的工作提供便利。这些任务有:讨论审议每一份缔约国报告最适当的时间安排;考虑如何对载有新资料的补充报告作出最佳反应;研究起草一般性意见;审议一般性讨论日的最佳安排;其他有关事项。
2.审议报告
29:根据联合国每个人权条约监测机构的既定做法,报告国代表应当在委员会审查该国报告时出席会议,以确保与委员会进行建设性的对话。委员会一般采用如下程序:请缔约国代表介绍报告,作简要的初步评论并提供任何可能与对话相关的信息。然后,委员会将条款分批(一般分为一至五条、六至九条、十至十二条、十三至十五条四批),逐批审议报告,其中特别考虑到对问题单所列问题作出的答复。主席通常将请委员会委员就每一问题提问或发表意见,然后请缔约国代表立即回答不需要进一步考虑或研究的问题。任何余下问题留待下次会议处理,或必要时可在补充提供给委员会的书面资料中述及。委员会委员可自由地就所做答复提出具体问题,不过委员会也敦促他们不要(a)提出《公约》范围以外的问题;(b)重复已提过或答复过的问题;(c)在已经很长的清单上不适当地增加某个具体问题;或(d)一次发言超过5分钟。
30:委员会审查报告工作的最后阶段,是起草和通过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为此,委员会通常留出一小段时间,在对话结束后立即举行非公开会议,让委员们发表初步意见。然后,国别报告员在秘书处的协助下编写结论性意见草稿,供委员会审议。结论性意见的议定结构如下:导言;积极方面;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主要关注问题;意见和建议。然后委员会再次举行非公开会议,讨论结论性意见草稿,尽量争取协商一致通过。
31:结论性意见一旦正式通过,通常在届会最后一天予以公布,然后尽快转交有关缔约国,并收入委员会的报告。缔约国可在向委员会提供补充资料时对委员会的任何结论性意见发表评论。
32:委员会一般用三次会议(每次3小时)公开审议缔约国报告。此外,委员会一般会在届会尾声用二至三小时私下讨论各组结论性意见。
3.缔约国对结论性意见的评论
33:委员会就某一缔约国的报告通过结论性意见之后,如该缔约国就结论性意见向委员会提出任何评论,此种评论将按原文公布,并在年度报告中述及。公布的缔约国意见仅供参考。
34:在报告所述期间,委员会收到了荷兰对委员会第四十五届会议通过的关于荷兰提交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E/C.12/NLD/4-5)结论性意见的评论。
4.推迟审议报告
35:有些国家在最后一刻要求推迟审议原定在某届会议上审查的报告,这对所有有关方面都会引起极大的扰乱,过去曾给委员会造成很大问题。因此,委员会的一贯政策是,对这种要求不予批准,即使在有关缔约国代表缺席的情况下,也坚持审议所有预定审议的报告。
C.与审议报告有关的后续程序
36:委员会第二十一届会议3决定:
(a)委员会在所有结论性意见中一概要求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结论性意见中的建议所采取的措施;
(b)委员会可酌情在结论性意见中,特别要求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应交之日前的某个时间提交补充资料或统计数字;
(c)委员会可酌情在结论性意见中,要求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应交之日前,对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任何紧迫的具体问题作出答复;
(d)根据上文(b)和(c)项提出的任何资料,将在委员会会前工作组的下次会议审议;
(e)一般而言,工作组可建议委员会采用以下措施之一:
(一)委员会注意到有关资料;(二)委员会对资料专门另行通过结论性意见;(三)要求进一步提供资料,继续跟踪这一问题;(四)授权委员会主席在下届会议前通知缔约国,委员会将在下届会议上讨论这一问题,为此,欢迎该缔约国代表参加委员会的工作;
(f)根据上文(b)和(c)项索要的资料,如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或提供后显然不能令人满意,可授权主席会同主席团成员,继续与缔约国跟进处理这一问题。
37:如果委员会认为无法按照上述程序取得所需资料,可以决定采取另一种办法。具体而言,委员会可以要求有关缔约国接受委员会的一名或两名委员前往访问。这种实地访问的目的是:(a)收集必要的资料,以便委员会能够继续同缔约国进行建设性对话,履行与《公约》有关的职责;(b)提供比较全面的基础,使委员会能够履行与《公约》关于技术援助和咨询服务的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有关的职责。委员会将具体说明有哪些问题,委员会的代表将努力从一切可获得的来源搜集有关资料。这些代表的另一项任务是,考虑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执行的咨询服务方案能否对该具体问题有所帮助。
38:访问结束后,代表将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委员会将根据代表提交的报告做出自己的结论。这些结论将涉及委员会履行的全部职责,包括与高级专员办事处提供的技术援助和咨询服务有关的职责。
39:这种程序已对两个缔约国采用过,委员会认为在这两个国家的经验均很成功。如果有关缔约国不接受提议的访问,委员会将考虑向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提出一切适当的建议。
D.从未提交和严重逾期不交报告问题的处理程序
40:委员会认为,缔约国长期不提交报告的情况,瓦解了《公约》赖以存在的一个基础。
41:因此,委员会第六届会议决定,在适当时候开始审议长时间逾期未交报告的每个缔约国执行《公约》的情况。委员会第七届会议决定,开始安排在今后几届会议上审议此种报告,并通知有关缔约国。委员会第三十六届会议通过了以下程序:
(a)复核三份逾期未交报告的缔约国名单:
(一)报告逾期8年以下的缔约国;
(二)报告逾期8到12年的缔约国;
(三)报告逾期12年以上的缔约国。
(b)向缔约国发出以下提醒函:
(一)第一封信发给所有缔约国,告知它们报告的应交日期;提醒并要求报告逾期的缔约国尽快提交报告;
(二)第二封信发给对提醒未作答复且逾期未交报告最多的缔约国,通知它们委员会计划在未来的某届会议上审议其逾期的报告,并要求它们提前提交报告,以便有足够时间展开建设性对话;
(三)如果第二封信没有收到答复,将发出第三封信函,确认委员会将根据掌握的所有资料,在前一封信所述届会上审议缔约国执行《公约》的情况;
(c)如果有关缔约国表示将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委员会主席可根据该缔约国提出的请求,决定推迟一届会议审议缔约国执行《公约》的情况。
E.合并报告
42:除本报告第二章所述委员会关于工作方法的有关决定外,委员会在2006年11月22日举行的(第三十七届会议)第55次会议上,审查了逾期未交报告的情况,包括最近收到的几份逾期很久才提交的报告,并做出以下决定:
(a)从未依照《公约》提交过报告的缔约国,委员会可接受一次性合并提交的报告,最多可合并三次报告,使其在时间上满足履行提交报告的义务;
(b)合并报告应对整个报告所涉期《公约》执行情况的重要进展情况作总体概述,并详细介绍目前的情况。
F.委员会对缔约国以外其他方面提供的有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资料采取的行动
1.就委员会审议缔约国报告提供的有关资料
43:委员会对缔约国以外其他方面就审议缔约国报告提供的有关资料也予以考虑。这种资料是委员会与缔约国进行建设性对话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因此在委员会审议有关缔约国的报告之前,就由秘书处送交该缔约国。
2.委员会审议缔约国报告和通过结论性意见后收到的资料
44:过去曾经有过委员会在审议缔约国报告并通过结论性意见之后才收到资料的情况,这些资料主要是非政府组织提供的。实际上,这是就委员会的结论和建议提出的后续资料。如果不与缔约国重新对话,委员会就无法审议这种资料并就其采取行动(结论性意见中具体说明的情况除外),因此委员会只在其结论性意见具体索要过这种资料的情况下,才审议从缔约国之外的其他方面接到的资料并对之采取行动。
45:委员会认为,在委员会审议缔约国报告并通过结论性意见之后,落实建议的首要责任在该国政府,它必须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汇报在这方面采取的措施。因此,委员会建议,上段所述资料的提交人,应将资料直接提交国家主管部门,以期协助它们落实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3.未提交报告缔约国的有关资料
46:委员会还从各种国际和国家非政府组织获得关于下列国家执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情况的资料:
(a)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及其生效之后一直未提交报告的缔约国;
(b)逾期很久未提交报告的缔约国。
47:在这两种情况下,缔约国未能履行《公约》义务,尤其是报告义务,导致委员会无法根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授予的任务,有效监测这两类国家落实《公约》所规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情况。
48:委员会2003年第三十届会议本着与缔约国进行坦率和建设性对话的精神,决定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均可逐案确定采取下列一种行动:
(a)委员会不妨非正式地提请有关缔约国注意收到的资料,并促请缔约国不再延宕立即提交逾期未交报告;
(b)委员会可通过主席发函,正式提请有关缔约国注意收到的资料,并促请缔约国不再延宕立即提交逾期报告。委员会可正式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解答非政府组织资料中提出的问题,并且不再延宕立即提交逾期报告。主席函也可应要求提供给有关非政府组织。
G.一般性讨论日
49:委员会可决定安排届会的一天时间,通常是第三周的星期一,专门就《公约》的某项权利或某个方面进行一般性讨论。目的有三:这种一般性讨论有助于委员会对有关问题形成更深入的了解;使委员会能够鼓励所有有关方面对其工作做出贡献;帮助委员会为今后的某项一般性意见打下基础。到目前为止委员会重点讨论过的问题,见本报告附件五。
H.其他磋商
50:委员会力求尽最大可能在工作上与其他机构协调,并尽可能广泛地吸收其主管领域各方面的专门知识。委员会还努力在总体工作上,特别是在一般讨论中,吸取有关的专门机构和联合国机构的专门知识。委员会还坚持邀请一些个人,如人权理事会和前人权委员会和增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的特别报告员、人权理事会和人权委员会各工作组的主席和其他人等,到委员会发言和参加讨论。
51:此外,委员会还邀请对审议中的某些问题特别关心或了解的各方面专家参加讨论,发表意见。他们的意见加深了委员会对《公约》所涉问题某些方面的了解。
I.非政府组织参加委员会的工作
52:为确保委员会尽可能了解情况,委员会向非政府组织提供了提交相关资料的机会。3它们可在审议具体缔约国报告之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提交资料。委员会会前工作组也欢迎非政府组织当面或书面提供情况,条件是与工作组议程事项有关。此外,委员会在每届会议的第天留出部分时间,供非政府组织的代表提供口头资料。这种资料应当:(a)具体针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条款规定;(b)与委员会正在审议的事项直接有关;(c)可靠;(d)不是辱骂性的。这种会议是公开举行的,并配备口译和新闻服务,但不作简要记录。
53:委员会请秘书处确保将个人或非政府组织正式提交给它的与审议具体缔约国报告有关的任何书面资料尽快提供给有关国家代表。这种资料通常在会前贴在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网站上。因此,委员会假定在与有关缔约国对话时,如果提到任何此类资料,后者已有所了解。
54:为了确保尽可能多的非政府组织最有效地参加委员会的活动,委员会2000年第二十四届会议通过了一份文件,说明非政府组织参加委员会工作的方式,并为非政府组织提供了详细的指南,以便利它们与委员会的合作。4
J.一般性意见
55:应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邀请,委员会决定从第三届会议起,根据《公约》各项条款拟订一般性意见,主要是为了协助缔约国履行《公约》义务。截至2010年11月19日,委员会已通过21项一般性意见(见本报告附件三)。
56:截至委员会第四十五届会议结束时(2010年11月19日),委员会以及委员会成立之前的政府专家会期工作组,共审议了《公约》160个缔约国中121个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包括只涉及《公约》第六至第九条、第十至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至第十五条所载权利的非综合报告,和涉及所有实质性条款的综合报告。这些缔约国遍及世界所有地区,代表了不同的政治、法律、社会、经济和文化制度。它们提交的报告,反映了《公约》执行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57:委员会力求通过其一般性意见,向所有缔约国介绍迄今审查缔约国报告所取得的经验,协助和促使它们进一步执行《公约》;提请缔约国注意许多报告暴露出来的不足;建议如何改进报告程序;并鼓励缔约国、有关国际组织及专门机构开展活动,逐步并切实地全面落实《公约》中确认的权利。必要时,委员会可根据缔约国的经验和从这些经验得出的结论,修改和更新一般性意见。
58:委员会第二十一届会议通过了起草关于《公约》所载具体权利的一般性意见的纲要。5委员会认为,某项一般性意见的主题会影响到该意见的整体结构,因此表示纲要的本意并不是一定要严格遵守纲要。但在起草一般性意见时,纲要可提供一些应予考虑的注意事项和问题核对单。在这方面,纲要有助于确保委员会通过的一般性意见在内容、格式和范围方面的一致。委员会强调,必须确保一般性意见读者易于使用,篇幅合理,对广大读者,首先是《公约》缔约国来说通俗易懂。纲要必须有助于确保一般性意见在结构上的一致和条理清楚,从而更便于采用,并增强委员会通过一般性意见解释《公约》的权威性。
十、委员会通过的声明
59:为了协助《公约》缔约国,委员会对一些影响执行《公约》的重大国际事态发展和问题,通过了一些声明,澄清和确认委员会的立场。截至2010年11月19日,委员会总共通过17项声明(见本报告附件四)。
注解:
1.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纪录,2009年,补编第4号(E/2009/22-E/C.12/2008/3),附件八。
2.同上,1998年,补编第4号(E/1988/14-E/C.12/1988/4),第四章,第361段。
4.《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记录》,2001年,补编第2号(E/2001/22-E/C.12/2000/21),附件五:“非政府组织参加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活动”。
6.《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记录》,补编第2号(E/2000/22-E/C.12/1999/11和Corr.1),附件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