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由18名独立专家组成,负责监督缔约国执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情况。《经社文权利公约》规定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例如适足食物权、适当住房权、教育权、健康权、社会保障权、水和卫生设施权,以及工作权。
委员会寻求与缔约国开展建设性对话,确定《公约》准则的适用情况,并评估如何加强《公约》的实施和执行,以使所有人都能充分享受这些权利。
缔约国报告进度
所有缔约国必须向委员会就为实现《公约》所述权利而采取的措施,以及在促进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取得的进展提交报告。
按照一个或多个标准查看进度报告的数据库。
联系信息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人权理事会和条约机制司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Palais Wilson-52, rue des Pâquis
CH-1201 Geneva (Switzerland)
通讯地址:
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人权高专办
8-14 Avenue de la Paix, 1211 Geneve 10, Switzerland
电话:+41 22 917 90 00
传真:+41 22 917 90 08
电子邮件:ohchr-cescr@un.org
推特:@UNTreatyBodies
个人申诉:
请愿和调查科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
8-14 Avenue de la Paix, 1211 Geneve 10, Switzerland
电子邮件:ohchr-petitions@un.org
图片来源:盖帝图像
批准状态
迄今为止,联合国193个会员国中有171个批准了《经社文权利公约》。已有46个国家签署了任择议定书。
一般性评论
E/C.12/GC/25: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科学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第十五条第一款(丑)项、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2020年)
E/C.12/GC/24: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关于国家在工商活动中履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
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利(《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二条)的第22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