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申诉/来文
人权条约机构
任何人都可以提请联合国对某个人权问题予以注意,全世界每年有数千人这样做。本页面将介绍允许国际人权条约规定权利被侵犯受害者进行个人投诉的程序。
正是通过个人投诉,人权才有了具体意义。看似普遍和抽象的国际准则在个案裁定时被应用于实践。当应用在个人的现实状况时,国际人权条约规定的标准才有了最直接的应用。最后的一系列决定可以指导各国政府、非政府组织(NGOs)和个人解读相关条约的当代意义。
个人在国际层面上维护自己权利的渠道越来越多。本页面将分析在国际人权条约下收到的投诉。从1970年代初以来,国际投诉机制飞速发展,现在,投诉者可就九份所谓“核心人权条约”规定权利的侵犯行为提请联合国注意。九份条约如下:
- (i)《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公民和政治权利;
- (ii)《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规定的酷刑、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
- (iii)《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规定的种族歧视;
- (iv)《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规定的性别歧视;
- (v)《残疾人权利公约》规定的残疾人的权利;
- (vi)《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规定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
- (vii)《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权利;
- (viii)《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
- (ix)《儿童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儿童权利。投诉机制的设计旨在让外部人士可以使用,在相关条约下投诉不需要投诉者是个律师,他/她甚至都不需要熟知法律和专业术语。
快捷链接
- 个人投诉程序概览
- 根据条约可以投诉谁?
- 谁可以提出投诉?
- 提出投诉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 什么时候可以根据人权条约发起诉讼?
- 程序
- 紧急和敏感的特殊情况
- 案件的可接受性
- 投诉的实质
- 投诉的审理
- 委员会对案件做出决定后会发生什么?
文献
- 提交个人来文时需使用的表格与指导说明
- 第7号概况介绍(第二次修订版):《联合国人权条约下的个人申诉程序》
- 关于条约机构投诉程序的23个常见问题[英](PDF格式)
- 判例要点(2022年9月至10日)[英](PDF格式)
个人投诉程序概览
人权条约是对正式接受国(一般通过“批准”或“加入”)有约束力的国际条约,规定其保护和促进权利和自由的义务,这些国家被称为该条约的缔约国。查看各条约全文。
人权条约下投诉机制的基本概念是任何人都可以针对缔约国侵犯条约权利的行为向负责监督该条约的专家组投诉。这些常被称作“条约机构”的委员会由该条约的缔约国选出的独立专家构成。他们负责监督缔约国落实条约规定权利的情况并决定针对缔约国投诉的结果。虽然九大机制的程序间存在一些差异,他们的设计和运作非常相似。因此,以下为九大条约下投诉典型特点的一般性说明。读者应参照特定条约的说明来明确不同于一般性准则的部分。
并非所有基于条约机构的投诉机制都已生效。目前,八大人权条约机构(人权事务委员、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禁止酷刑委员会、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和儿童权利委员会)可以在特定情况下接受并审议个人投诉或个人来文:
- 人权事务委员可以审议投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一任择议定书》缔约国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权利的个人来文;
-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可以审议投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缔约国违反《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个人来文;
- 禁止酷刑委员会可以审议投诉已在《公约》第22条下作出必要声明的缔约国违反《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规定权利的个人来文;
-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可以审议投诉已在《公约》第14条下作出必要声明的缔约国违反《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个人申诉;
-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可以审议投诉《残疾人权利公约的任择议定书》缔约国违反《残疾人权利公约》的个人来文;
- 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可以审议投诉已在《公约》第31条下作出必要声明的缔约国违反《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的个人来文;
-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可以审议投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任择议定书》缔约国违反《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个人来文。
- 儿童权利委员会有权接受并审议投诉《关于设定来文程序任择议定书》缔约国违反《儿童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买卖儿童等问题任择议定书》和《武装冲突问题任择议定书》)的个人来文。
- 移徙工人委员会的个人申诉机制尚未生效。《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第77条规定,移徙工人委员会有权接受并审议投诉已在《公约》第77条下作出必要声明的缔约国的个人来文。这一个人投诉机制将在十个缔约国在公约第77条下作出必要声明后生效。批准状况请点击此处。
如何提交投诉
请使用在线提交门户[英]提交投诉。
您还可以使用其他渠道提出个人申诉。根据联合国秘书处的规定,投诉人可以考虑向人权理事会投诉程序(以前称为“1503程序”)和人权理事会任务负责人(特别报告员和工作组)提交投诉。此外,投诉人还可以考虑向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等联合国组织提交投诉。
根据某一条约可以对谁提起投诉?
根据九个条约中某一条约对一个缔约国提起的投诉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 首先,对方必须是(通过批准或加入)相关条约的缔约方,被指侵犯了该条约的权利(查看一国是否为条约缔约国,点击此处并从列表中选择相应的条约并从列表中选择相应的条约。
- 其次,缔约国必须认可监测条约执行情况的相关委员会具备接收和审议个人投诉的能力。
谁能提起投诉?
任何人都能向委员会对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国家(是条约的缔约方,并已认可委员会审查个人投诉的能力)提起投诉,指出他或她在相应条约下的权利受到侵犯。投诉不一定需要找律师代理,不过法律意见能够提高提交文件的质量。但是,请注意,本程序不提供法律援助。也可以代表他人提出投诉,不过需要获得本人的书面同意(对于具体格式没有要求)。在特定案件中,可以在没有同意书的情况下提起投诉,比如该人在监狱中,无法与外界取得联系,或他是强迫失踪的受害者。在这些案件中,投诉的撰写人须澄清无法提供同意书的原因。
投诉时需要什么信息?
虽然向委员会提交的投诉,也称作“来文”或“申诉”,不需遵照特定格式,但是强烈建议您使用投诉模板的格式。您的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写清楚,最好是打印版本,并签名(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投诉应扫描)。我们只接受联合国的正式语言(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的来文。
投诉中应含有基本的个人信息——被指受害者的名字、国籍、出生日期、邮寄地址与电子邮箱——并指明投诉针对的缔约国。如投诉由他人代写,如上所述,需要提供其本人的同意证明(格式不限),否则投诉的撰写人应当注明无法提供同意证明的原因。如投诉涉及私人或个人的敏感事项,投诉撰写人可以要求委员会不要公开他或她的名字或被指受害人的名字,和/或在最终决定的内容中不披露被指受害者或撰写人的信息,避免公开其身份。委员会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在审议投诉期间决定不披露这些或其他事项。
委员会通过的最终决定将向公众公布。因此,如果投诉人希望身份在最终决定中不被披露的话,应尽快提出。由于委员会的决定受到巨大关注(包括通过互联网传播,这使得校正和/或删除在网上流传的信息几乎是不可能的),在委员会决定公布后才提出的匿名要求可能无法得到满足。地址或其他联系信息的更改应尽快告知。
此外,有必要按时间顺序列明投诉所依据的事实。其陈述应尽可能完整,并包含与案件有关的所有信息。投诉人还应指出为何他/她认为所述事实违反了相关条约。强烈建议列出条约中被指侵犯的权利。建议提出投诉人希望从缔约国获得的补救,以备委员会得出结论所述事实确实违反了他/她的权利。
投诉人需要详细描述已在投诉缔约国穷尽可用的补救措施,即在缔约国当地法庭和当局采取的措施。穷尽国内补救措施的要求指的是投诉必须已提请相关国家当局的关注,并成为该国最高可用案件。如果其中的一些补救措施尚未开始或尚未落实,则应提出,并指出原因。投诉人应说明他/她是否已经通过其他国际调查或调解方式提交了他/她的案件。在这两个问题上,请点击下“您的案件的受理资格”,查看进一步重要细节。
投诉人应提供所有与投诉有关的文件的复印件(非原件,仅复印件),尤其是国家当局发布的有关其投诉的行政或司法决定。若这项文件并非联合国语言,则必须提交一份完整或摘要的文件翻译。文件应按日期排序,依次摆放并附一份对文件内容的简要描述。投诉不能超过50页(不包括附件)。若超过20页,应附一份5页内的简短的摘要。如上所述,信息应为联合国语言(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
如果投诉缺乏推进程序的关键信息或事实陈述不清,联合国秘书处(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将联系投诉人,要求其增加细节或重新提交。投诉人应与秘书处紧密配合,信息应尽快提交,不得超过一年。如果信息在秘书处提出要求当日之后一年内没有提交,该文件将不予受理。
什么时候可以根据人权条约进行投诉?
在用尽国内补救方法后尽快进行投诉十分重要。延迟提交投诉可能使得缔约国无法迅速回应,条约机构无法彻查事实背景。在一些案例中,延迟的投诉可能导致相关委员会无法受理该案件:
- 根据人权事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6条(c))规定,延迟的投诉不自动构成提交权利的侵犯。“(……)然而,除非包括沟通环境在内的原因能为延迟提供正当理由,以下来文可构成对提交权利的侵犯:来文在国内补救方法失效5年后才被提交;或者,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已经结束3年及以上”;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14条第5款规定“遇未能从依本条第二款所设立或指定的机关取得补偿时,申诉人有权于六个月内将此事通知委员会”;
-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3条第5款规定“来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应当宣布为不可受理:(a)未在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后一年之内提交,但来文人能证明在此时限内无法提交来文的情况除外”;
- 《儿童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关于投诉程序的第7条(h)规定:来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应当宣布为不可受理:(a)未在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后一年之内提交,但来文人能证明在此时限内无法提交来文的情况除外”。
投诉程序
根据以上要求,委员会将决定是否登记案件,即正式将案件列为相关委员会审议对象。你将收到有关登记的建议。
之后,案件通常会被转交给缔约国,要求其予以置评。缔约国需要在一定时间内提交意见。案件审议的两大阶段被称作“可受理性”阶段和“价值”阶段。案件的“可受理性”指的是相关委员会只有在特定投诉满足正式要求时方可审议其内容。案件的“价值”指的是内容,即委员会决定受害者条约规定权利是否受到侵害的依据。一般准则是委员会会一同审议可受理性和价值。以下是对两大阶段的具体说明。一旦缔约国对投诉作出回应,投诉者可以进行评论。
多数委员会规定缔约国在被通知投诉案件后的六个月之内提供意见。缔约国可在该期限的前两个月通过提出观点的方式质疑投诉的可受理性。投诉者在特定时间范围内保有对缔约国的意见予以置评的权利。
在收到案件双方的评论后,相关委员会可以做出决定。如果缔约国即便在多次收到秘书处的提醒后仍未对投诉做出回应,委员会将根据投诉者提交的信息做出决定。
紧急或敏感的特殊情况
部分委员会可在审议案件前的任何阶段要求缔约国采取“临时措施”,以避免特定案件对来文人或被指受害者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这种要求通常为了阻止之后无法撤销影响的行动,比如执行死刑或将面临酷刑危险的个人递解离境。决定发布“临时措施”的要求并不意味着来文的可受理性和价值已确定,但得出指称受害者可能遭受不可挽回的伤害的结论意味着案件极有可能具有审议价值。如果投诉者希望委员会发出“临时措施”的要求,应明确提出并详细解释其必要性。
委员会需要几个工作日处理关于临时措施的请求。因此,这类请求应在需要避免的行为发生之前尽早提交秘书处。如果从缔约国和投诉来文人处得到的消息表明不再需要采取临时措施,委员会可以撤销相关请求。
投诉的可受理性
投诉必须满足可受理性的正式要求,委员会方可审议其价值或实质内容。在考察可受理性时,委员会可能考虑以下一点或几点因素:
- 如果投诉者代表第三方,他/她拥有足够的授权或正当理由这么做吗?
- 投诉者(或其所代表的个人)是被指侵犯行为的受害者吗?必须证明被指受害者本人受到构成该投诉客体的缔约国法律、政策、做法、行为或疏忽的直接影响。只是抽象地质疑特定法律、缔约国政策或做法而没有证明被指受害者个人如何被影响(即所谓的“公益之诉(actio popularis)”)是不够的;
- 投诉是否符合援引条约的条款?被指侵犯行为必须与条约保护的某一权利相关。比如投诉者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下进行投诉,他/她不能声称财产权利被侵犯,因为公约并不保护该权利。法律术语中将本例中的投诉称为不可受理的属事(ratione materiae);
- 相关委员会需要审议已经由国家法院裁定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吗?委员会有权审议可能侵犯相关条约保护权利的行为,但是无权接受涉及国家法院和法庭的上诉申请。因此,委员会原则上不能审议有关个人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方面的决定,也不能审议有罪无罪问题。
- 投诉是否足够详实?如果相关委员会认为现有信息表明,投诉者并没有充分展示/说明事实以及违反公约的观点,委员会可以认为案件不够详实,因而不可受理,并拒绝该案;
- 投诉是否与相关缔约国投诉生效机制生效后发生的事件有关?委员会通常不审议事实发生早于该日期的投诉,因为这类投诉被视为不可受理的属事。但也有例外,比如相关案件影响导致了对条约的持续侵犯;
- 此事是否提交至其他的国际机构?如果已经提交至另一个条约机构或区域机制,如美洲国家间人权委员会、欧洲人权法院、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或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法院,则委员会无法审议该投诉。本规定的目的是避免国际层面上不必要的重复工作。投诉人应当在初次投诉中指明该问题,并指出提交的机构;
- 是否已穷尽所有国内的补救措施?决定投诉可受理性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投诉人必须在缔约国用尽相关补救,而后才能提交投诉至委员会。这一过程通常包括向当地法院系统提交投诉。在委员会看来,即使对补救的效力充满质疑,也不能免除投诉人穷尽补救的义务。但是,该规定也有特例,那就是当国家层面的诉讼被不合理地延长,补救不得或毫无效力之时。但是投诉人需要提供详细原因,阐明为何没有遵守这一常规规定。在穷尽国内补救的问题上,投诉人应当在首次提交中描述他/她穷尽当地补救的努力,指明提交至国家当局的诉讼、日期及其结果,或阐明为何需要应用特例。
- 该投诉是否因为缔约国对相关条约的保留而被排除?保留是缔约国限制其条约某项规定的义务所做的正式声明。一缔约国可能对条约持有大量保留或对投诉机制有程序保留,限制委员会审议某些投诉的能力。比如,缔约国可以排除委员会对过去曾被其他国际机制审议过的投诉的审议(对某一条约的保留,点击此处,选择相应公约、相应缔约国并滚动鼠标至声明和保留部分);
- 投诉是否滥用程序?在某些情况下,委员会可能会以投诉琐屑、无理取闹或采取不当投诉程序而拒绝受理,例如,同一人向委员会重复提交先前驳回的相同投诉。
投诉的实质
当委员会对投诉予以受理,则会审议其实质,声明决定缔约国是否在适用条约规定下存在侵权行为的原因。如上所述,一些缔约国还有大量实质性保留,这限制了他们在条约中的人权义务范围。大部分情况下,在存在保留时委员会会拒绝审议投诉,但是在例外情况中,委员会可能会认定保留不得并审议该案件。
有关委员会认定的条约中其负责的权利范围的信息可以在个案的决定(见条约机构文件搜索数据库或各个委员会的网页)中获得,也可在解读各个条款含义的“一般性意见”和由缔约国提交的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获得(投诉者可能希望进入普世人权索引数据库获得信息)。这些文件可以在人权高专办网站上获得。许多有关各委员会法理的学术文章和著作可以提供协助。
投诉的审理
委员会在闭门会议上审议各个案件。虽然有些委员会在程序规定中有口头诉讼的规定(参见下文禁止酷刑委员会与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描述),事实上的审议仍只基于投诉人和缔约国提交的书面信息。相应地,事实上不能接受来自相关方的口头提交、或音频或视频证据(如音频或录像文件)。委员会也不能参照除相关方以外他人提供的信息以确保独立核实事实。
作为一般规定和加快程序进程需要,委员会同时审议投诉的可受理性和实质。在此情况下,只有在来文被接收登记并转移至相关缔约国,并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给予其评论的机会后,上述的一般程序得以适用。然后投诉人有机会对缔约国的意见给予评论,此后该案件的可受理性和实质可由委员会进行审议。但是,有的情况下委员会决定首先审议其可受理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委员会声明此投诉是可受理的话,缔约国会被要求提交案件的实质。投诉人在任何案件中都有机会对缔约国提交的实质进行评论。
一旦委员会对案件作出决定,将同时告知投诉人与缔约国。委员会的一个或多个成员 如果得出与多数人不同的结论,或由于不同原因而取得了相同结论的话,可以对决定追加独立意见。任何有关案件实质或受理性决定的文件都将发布在人权高专办网站上,作为委员会判例的一部分。
委员会做出案件决定后会发生什么?
首先应指出不能对委员会决定提出上诉,按照规定,该决定为最终决定。案件的后续发展取决于所作决定的实质。
- 在委员会做出决定披露缔约国侵犯投诉人的权利之前,会请缔约国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向委员会提供该国落实其调查结果和建议的步骤信息。
- 当委员会决定不存在违反条约或投诉不予受理时,则终结此案。
委员会的决定代表对相关条约的权威解读。决定中包含对缔约国的建议,但是并非对缔约国具有法律约束性。所有委员会都有监测缔约国是否落实其建议(称为跟进程序)的成熟程序,由于接受程序时需考虑到这一点,缔约国已同意尊重委员会的调查结果。
当委员会认定出现违反公约的情况,缔约国会被要求在180天内提供信息,介绍其落实建议的做法。缔约国的回应将传达至投诉人,由投诉人进行评论。如果缔约国没有采取合理措施,案件将通过跟进程序由委员会进行审议。由此,委员会将与缔约国进一步对话,案件将持续至缔约国采取令人满意的措施为止。与委员会观点和建议有关的后续信息不做保密,讨论这些信息的会议也是公开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