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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是由18名独立专家组成的机构,负责监督缔约国执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情况。

委员会依照经社理事会1985年5月28日第1985/17号决议设立,以履行《公约》第四部分委派给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经社理事会)的监测职能。

所有缔约国都有义务向委员会提交定期报告,说明落实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情况。各国必须在接受《公约》后的两年内提交初次报告,此后每五年提交一次报告。委员会审议每一份报告,并以“结论性意见”的形式对缔约国提出委员会的关注问题及建议。

除报告程序外,2013年5月5日生效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赋予委员会权限,受理和审议个人声称其《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的来文。在某些情况下,委员会还可以对严重或系统性侵犯《公约》规定的任何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审议国家间申诉。

委员会还公布其对《公约》条款的权威指导意见,称为一般性意见

委员会在日内瓦开会,通常每年举行两届届会,包括为期三周的全体会议和为期一周的会前工作组会议。

委员会的工作

委员会监测缔约国执行《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的情况,以便所有有权享有《公约》权利的人都能充分享有这些权利。

委员会力求:

  • 与缔约国开展建设性对话
  • 确定《公约》的准则是否在缔约国适用
  • 评估如何加强《公约》的实施和执行。

委员会还可以利用其成员在法律和实践上的专长,通过发布具体的立法、政策和其他建议,帮助各国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从而更好地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更多有关委员会工作的信息,请查阅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概况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