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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是由独立专家组成的机构,负责监督各缔约国落实《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情况。

所有缔约国有义务向委员会提交关于权利落实情况的定期报告。各国必须在加入《公约》一年后提交初次报告,然后每两年提交一次报告。委员会审议每一份报告,并以“结论性意见”的形式对缔约国提出委员会的关注问题及建议。

除报告程序外,《公约》还建立了三个其他机制,委员会通过这些机制履行其监测职能:

委员会还发表其对人权条款内容的解释,称为一般性意见,并组织专题讨论

委员会在日内瓦开会,通常每年举行三届届会,每年为期三至四至三周。

委员会的工作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公约》的定期审查以及缔约国为履行义务而采取的行动多年来产生了广泛的积极成果。具体包括:

  • 修正国家宪法,纳入禁止种族歧视的条款;
  • 系统性地审查现行法律和条例,

以修正那些延续种族歧视的法律和条例,或者通过新的法律,满足《公约》的要求;

  • 根据《消除种族歧视公约》的建议对法律进行修正;
  • 将种族歧视定为应受惩罚的罪行;
  • 为在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