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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遵循以下两份文件列明的程序:

《议事规则》

这份正式文件概述了管理委员会工作的一般规则,涵盖会议、议程、成员、工作语文、报告、来文等主题。

《议事规则》CERD/C/35/Rev.3

《议事规则》关于选举CERD/SP/2/Rev.1

工作方法

除了《议事规则》,《工作方法》更详细地概述了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A.一般性辩论

B.委员会与国家人权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关系

C.专题辩论

D.早期预警措施和紧急程序

E.人权条约机构主席会议和委员会间会议

F.委员会与其它机构的合作

G.缔约国报告

H.缔约国代表团的出席

I.缔约国代表的介绍性报告

J.国家报告员的行动

K.委员会成员的干预

L.缔约国代表的答复

M.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N.缔约国的书面意见

O.委员会结论性意见/建议的后续行动

P.缔约国未能履行其报告义务时采取的行动

Q.国家介绍

R.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的来文审议

S.及时收到报告和其他文件

T.委员会成员对缔约国的访问

委员会工作方法概览*

A.一般性辩论

委员会将考虑是否可以将每届会议期间的某一次会议或一部分时间用于举行一般性辩论,讨论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有关的情况或方面,以及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执行情况。

为了指导这种一般性辩论,委员会可在前一届会议上确定最好围绕哪些情况或方面开展辩论。

B.委员会与国家人权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关系

(a)经认可的国家人权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可在委员会工作时间以外的非正式会议上,以个人身份向希望出席此类会议的委员会成员提供与审议缔约国报告有关的问题的资料,并对澄清或补充资料的要求作出回应。

(b)秘书处将向经认可的国家人权机构和非政府组织通报委员会各届会议的工作方案,并提供委员会待审议报告的副本。

(c)委员会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与经认可的国家人权机构代表和非政府组织代表举行非正式会议,讨论对执行《公约》具有重大意义的问题。这些会议的议程和讨论模式将由委员会决定。缔约国将被邀请参加这些会议。

C.专题辩论

委员会可考虑是否可以就具体专题举行辩论,以明确《公约》规定的责任范围,为缔约国更好、更全面地履行其义务提供指导方针。

D.早期预警措施和紧急程序

委员会可决定成立工作组,审议委员会按照早期预警措施和紧急程序所提出决定和建议的执行情况,并就此提出建议。工作组还可负责提出重新启动这些机制的适当措施,指明可适用这些措施或程序的情况或案例。

E.人权条约机构主席会议和委员会间会议

委员会承认委员会主席的责任并不影响其职能,也承认出席委员会间会议的成员的责任,但委员会可提出问题或专题供这些会议审议。

F.委员会与其它机构的合作

委员会将保持与其他条约机构、人权委员会和联合国系统的其他机关和机构信息交流的渠道畅通,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考虑与委员会开展工作有关的方面。这种信息交流也将扩大到负责监测人权的遵守与尊重状况的国际或区域机制或机构,特别是《公约》或《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所涉事项。

为此目的,委员会将重新确立任命成员以联络为此目的专门设立的机构或机制的做法。

这些任命成员将向委员会进行简要报告。

G.缔约国报告

为了便利委员会的工作,再次要求缔约国确保其报告应严格符合《公约》的规定,并按照委员会通过的准则起草报告。

请缔约国提交尽可能简明扼要的报告。

H.缔约国代表团的出席

代表团的出席加强了委员会与缔约国关于面前报告的对话的相关性和有效性,代表团的成员有权处理报告所涉事项和《公约》的总体执行。

因此,缔约国应尽可能在代表团中加入这些代表。缔约国在接到报告待审议日期的通知后,如需推迟审议,应尽快向委员会提交这一请求。这种及时信息将有助于委员会重新安排工作。

I.缔约国代表的介绍性报告

缔约国代表在介绍待审议报告时,应提请委员会注意文件中最重要的方面,并就未能在报告中反映的新数据或方面提供补充资料,重点介绍与委员会任务有关的事项。介绍性报告不应超过30分钟。

J.国家报告员的行动

国家报告员必须在不超过30分钟的介绍中强调与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有关的方面,和那些明显存在缺点或不足的方面。报告员还将提出问题,作为对接受资料的补充,确保这些资料更加明确或准确。这些问题可预先转达缔约国。

K.委员会成员的干预

委员会成员在评论或分析报告时,除对某些方面进行强调外,应尽量避免重复国家报告员的评论、意见或问题。这些干预不应超过10分钟。

L.缔约国代表的答复

缔约国代表对委员会成员的评论、意见、问题和澄清要求的答复是委员会与报告国对话的基本组成部分。代表应尽可能准确地作出答复,尽管有些问题可能需要发回有关政府征求意见,这种情况下的答复或澄清可在下一次定期报告时作出。

委员会主席在进行这部分对话时,将确保缔约国代表有充足时间作出答复,同时不影响委员会继续进行正常工作。

委员会成员可在听取缔约国代表的答复后进行干预,要求进一步的解释或澄清。如果可能,代表应提供补充信息;否则,可在下一次定期报告时提供。

M.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建议委员会成员仔细审议国家报告员提交的结论性意见草案,并将其修正或建议转交负责修订案文的报告员。这将有助于委员会全体成员审议这些意见。

一旦委员会批准结论性意见/建议的案文,秘书处将把它们转交有关缔约国,然后转交其他有关各方。

委员会通过结论性意见的会议将闭门举行。

N.缔约国的书面意见

按照《公约》第九条,缔约国有权对委员会在审议有关报告后提出的建议提出意见,这些意见必须被列入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

如果这些意见非常广泛,委员会可请缔约国对其进行概括,再列入年度报告。

O.委员会结论性意见/建议的后续行动

...

P.缔约国未能履行其报告义务时采取的行动

由于缔约国报告是委员会充分履行其监督对公约规定义务落实情况的职责的基本机制,委员会已通过了用于审议尚未提交初次报告或报告严重逾期的缔约国情况的特别程序。

通过对处于这种情况的缔约国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委员会请有关缔约国注意这种不遵守行为的后果,并提醒其注意《公约》第九条规定的报告义务。此外,委员会向缔约国提出建议,以确保《公约》的执行。委员会将在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中列入关于这些情况的特别章节,供大会采取其认为适当的行动。

Q.国家介绍

秘书处将在会议召开前尽早向委员会提供关于待审议定期报告的缔约国国家介绍,或按照审议程序计划审查的缔约国国家介绍。这些介绍将被视为保密文件,其中应载有可以获得的与定期报告有关的国家的资料摘要。

R.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的来文审议

按照既定程序,委员会将任命一个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研究按照《公约》第十四条接受的来文,并就此向委员会全体成员提出建议。

S.及时收到报告和其他文件

委员会秘书处必须采取必要步骤,尽早向委员会成员提供缔约国报告和其他任何有关文件,以便委员会研究这些报告,并能够充分准备可能希望提出的评论、意见或问题。

T.委员会成员对缔约国的访问

经有关缔约国政府同意,委员会成员随时准备对缔约国进行访问,访问团的存在有助于协助缔约国更好地执行《公约》。

委员会任命一名或多名成员进行这些访问。如委员会在闭会期间收到访问邀请,主席将在与主席团成员协商后请一名或多名成员进行访问。参加访问的委员会成员将在委员会的下届会议上进行报告。

*本文件补充和/或修正了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第四十八届和第四十九届会议报告中题为《委员会工作方法概览》第九章中的内容。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一届会议,补编第18号(A/51/18),第587-627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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