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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对种族歧视的关切日益增加,使得联合国大会于1963年采取正式步骤,通过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宣言》(A/RES/1904)。

196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份法律文书。《公约》具体规定了各国一旦批准或加入《公约》成为缔约国即同意采取的措施,以消除种族歧视。

《公约》还设立了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这是联合国设立的第一个监测和审查各国履行具体人权协定义务的机构。

《公约》在27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后,于1969年生效。

《公约》如何保护人权

《公约》提出了四个要点:

  1. 任何种族区别或优越论的学说在科学上都是荒谬的,在道德上应受到谴责,在社会上是不公正和危险的,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站不住脚的;
  2. 基于种族优越论或仇恨的种族歧视和政府政策侵犯了基本人权,危及各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国家间的合作以及国际和平与安全;
  3. 种族歧视不仅伤害所歧视的对象,也有损于实行歧视的人;
  4. 实现一个没有种族隔离和歧视(造成仇恨和分裂的因素)的全球社会是联合国的基本目标。

根据《公约》,缔约国承诺:

  • 不从事针对个人、群体或机构的种族歧视行为或做法,并确保公共当局和机构也这样做;
  • 不赞助、捍卫或支持个人或组织实行的种族歧视;
  • 审查政府、国家和地方政策,以修订或废除制造或延续种族歧视的法律和法规;
  • 禁止和制止个人、团体和组织实行种族歧视;以及
  • 鼓励种族融合主义或多种族组织和运动以及其他消除种族间障碍的手段,并阻止任何倾向于加强种族分裂的行为。

《公约》的一个主要特点是,所有缔约国承诺在教学、教育、文化和信息领域采取行动,抵制偏见,促进国家和种族或族裔群体之间的理解、容忍和友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