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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缔约国须向委员会提交定期报告,汇报采取的立法、司法、行政或其他措施。缔约国还须向委员会报告其落实《消除种族歧视公约》各项条款时遇到的困难。报告不仅应着重说明计划采取何种措施克服这些困难,还应着重说明在报告期内取得的进展。

各国在批准《公约》后的一年内提交首次报告,此后每两年报告一次或每当委员会要求时提交报告。委员会审议每一份报告,并以“结论性意见”的形式对缔约国提出委员会的关注问题及建议。

向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提交报告的准则

这些报告准则就缔约国报告的形式和内容提出建议,以确保其向委员会提交内容全面、形式统一的报告。

提示和建议

各国应考虑以报告程序,包括编写报告,作为确保遵守国际义务的方式。

这些报告得益于基础广泛的磋商和建设性参与。缔约国应鼓励和促进民间社会组织和其他民间社会行为体参与报告的编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