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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在其常规议程中讨论的预防措施,

  • 包括旨在预防目前状况升级为冲突的早期预警措施,
  • 和应对需要立即得到关注以防范或限制《公约》的严重违反造成影响的范围或数量的紧急程序。

查看作为委员会在该领域工作的部分内容发布的所有决定、声明和函件

早期预警

早期预警措施旨在预防现有问题演变成冲突,并包括用来明确并支持任何加强并强化种族容忍的信任建立措施,尤其是预防曾发生冲突的地区再次发生冲突。

早期预警措施的标准可以包括以下情况:缺少《公约》所规定的明确并禁止所有形式的种族歧视的充足法律基础;执行机制落实不够,包括缺少追索程序;存在种族仇恨和暴力升级的形式,或个人、团体或组织(特别是民选或其他官员)进行种族主义宣传或呼吁种族不容忍;社会和经济指标表明存在严重的种族歧视现象,以及因为种族歧视现象或侵占少数群体社区土地所引发了大量难民和流离失所者的流动。

紧急程序

紧急程序旨在应对需要立即得到关注的问题,以防范或限制《公约》的严重违反造成影响的范围或数量。启动紧急程序的标准可以包括:存在严重、大规模或持续的种族歧视现象;或存在进一步种族歧视风险的严重情况。

制定早期预警和紧急措施的历史

委员会于1993年通过了指导其制定可能的预防措施并更有效地应对公约的违反行为的工作文件(见 A/48/18,附录三)。工作文件指出,早期预警措施和紧急程序都可用于预防严重违反《公约》的行为。在1994年的第四十五届会议上,委员会决定,包括早期预警和紧急程序在内的预防性措施应该成为其常规议程。

委员会自1993年以来根据这些程序通过了决定、声明或决议,并采取了进一步的行动,涉及20多个缔约国。除此之外,委员会还就程序进行了两次实地访问,引起了秘书长、安理会或其他相关机构的注意,涉及6个缔约国。

在其于第六十三次届会议上通过的工作文件中,委员会指出,它可以根据早期预警措施和紧急程序决定设立工作组来审议其决定和建议的落实情况,并提出相应建议。工作组也有权建议适当的措施来再次激活这些机制,并说明这些措施或程序可以适用的状况或情况。

关于早期预警和紧急行动程序的准则

在其2007年8月的第七十一次届会上,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早期预警和紧急行动程序的修正版准则。(见A/62/18,附件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