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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塔尔诉沙特阿拉伯王国”和“卡塔尔诉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国家间来文

2018年3月8日,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委员会)有史以来第一次收到卡塔尔依照《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公约》)第十一条分别针对沙特阿拉伯王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提交的两份国家间来文。

依照《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委员会将收到的国家间来文转交有关缔约国。依照《公约》第十一条第二款,卡塔尔国于2018年10月29日就提交委员会的两份来文再次向委员会提交此事宜。

2019年12月14日,委员会通过了一项决定,要求有关国家就委员会管辖权或来文可否受理的问题提供凡是相关的资料,包括关于用尽所有可用国内补救办法的资料。

2019年8月27日,委员会决定,它对卡塔尔分别针对沙特阿拉伯王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提交的来文拥有管辖权。

同一天,委员会宣布这两份来文可予受理,并请委员会主席依照《公约》第十二条第一款任命特设和解委员会的成员,由这些成员向有关国家提供斡旋,以期友好解决这一问题。

2020年2月,经与有关缔约国协商,委员会主席任命特设委员会成员如下:

  • “卡塔尔诉沙特阿拉伯王国”案特设和解委员会成员:马克·博叙伊(Marc BOSSUYT)先生(比利时)、郑镇星(Chinsung CHUNG)女士(大韩民国)、马坎·莫塞·姆本古(Makane Moïse MBENGUE)先生(塞内加尔)、莫妮卡·平托(Monica PINTO)女士(阿根廷)和韦雷纳·艾伯塔·谢泼德(Verene Albertha SHEPHERD)女士(牙买加)。
  • “卡塔尔诉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案特设和解委员会成员:莎拉·克利夫兰(Sarah CLEVELAND)女士(美国)、基娅拉·焦尔杰蒂(Chiara GIORGETTI)女士(意大利)、马娅·萨赫利-法德勒(Maya SAHLI-FADEL)女士(阿尔及利亚)、贝尔纳多·塞普尔韦达-阿莫尔(Bernardo SEPÚLVEDA-AMOR)先生(墨西哥)和杨俊钦(Yeung Kam John Yeung SIK YUEN)(毛里求斯)。

2021年1月11日,在卡塔尔与包括被告在内的邻国于2021年1月5日缔结《欧拉协定》后,卡塔尔向秘书处递交了两份普通照会,请求暂停诉讼程序。被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和沙特阿拉伯王国分别于2021年1月27日和2021年2月2日同意暂停诉讼。

2021年3月5日,两个特设和解委员会举行了一次联合在线会议,决定注意到卡塔尔提出的暂停请求,还注意到被告同意暂停诉讼程序,并决定暂停诉讼程序,请任何有关缔约国在《欧拉宣言》通过后一年内,通过秘书处通知特设和解委员会:是希望特设和解委员会恢复对该事项的审议或提供任何相关资料,还是希望继续暂停处理此事。

2022年1月19日,关于“卡塔尔诉沙特阿拉伯王国”案,鉴于涉案双方缔约国均未表示有意恢复对争端的审议,委员会根据其2021年3月5日的决定决定终止审理。

2022年1月11日,卡塔尔通知委员会,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在《欧拉宣言》框架下的双边会谈正在进行中,并要求暂停双方之间的程序,直至另行通知。随后,2022年1月26日,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通知委员会,鉴于《欧拉宣言》缔结后的一年期限已过,“在指定的时间内,任何一方均未表达恢复程序的愿望。”因此,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要求终止程序。2022年12月23日,卡塔尔也请求终止该案。2023年1月26日,委员会注意到涉案的两个缔约国均要求终止程序,决定结束其工作。

委员会特此公布其在程序中就卡塔尔提交的来文通过的决定,以及特设委员会有关暂停和终止程序的决定。

关于“卡塔尔诉沙特阿拉伯王国”案和“卡塔尔诉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案的决定

“卡塔尔诉沙特阿拉伯王国”案
关于管辖权的决定[英]
关于可受理性的决定[英]
关于卡塔尔提出的暂停诉讼请求的决定[英]
关于终止诉讼的决定[英]

“卡塔尔诉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案
关于管辖权的决定[英]
关于可受理性的决定[英]
关于卡塔尔提出的暂停诉讼请求的决定[英]
关于终止诉讼的决定[英]

“巴勒斯坦国诉以色列”的国家间来文

2018年4月23日,巴勒斯坦国依照《公约》第十一条向委员会提交了一份针对以色列的国家间来文。

2018年11月7日,依照《公约》第十一条第二款,巴勒斯坦国就针对以色列提交的国家间来文再次将此事提交委员会。2018年12月14日,在第九十七届会议期间(2018年11月26日至12月14日),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关于委员会管辖权或来文可否受理问题的任何相关资料,包括关于用尽所有可用国内补救办法的资料。委员会还决定依照《公约》第十一条第五款,在第九十八届会议(2019年4月23日至5月10日)上审查与国家间来文有关的所有初步问题,有关国家的一名代表参加了会议,但无表决权。

2019年5月10日,委员会决定推迟到第九十九届会议期间审议该事项。由于若干程序问题,有关程序再次推迟至下一届会议。2019年12月12日,在第一〇〇届会议上,委员会决定,其对来文拥有管辖权,并决定在下届会议上处理管辖权问题。然而,由于2019冠状病毒病大流行及其对委员会2020年届会的影响,预计委员会将在第一〇三届会议(2021年4月19日至30日)期间审议该事项。

2020年2月,委员会决定公布“巴勒斯坦诉以色列”来文的背景文件。

2021年4月30日,委员会在其第一〇三届会议上决定来文可予受理,并要求其主席根据 《公约》第十二条第一款(甲)项的规定,就建立一个特设调和委员会(委员会)进行磋商。该机制应为有关国家提供斡旋,以求友好解决这一问题。

委员会特此公布“巴勒斯坦诉以色列”案的诉讼文件和通过的决定:
关于“巴勒斯坦国诉以色列”案的文件

关于“巴勒斯坦国诉以色列”案的决定
关于管辖权的决定:CERD/C/100/3, CERD/C/100/4, CERD/C/100/5
关于可受理性的决定:CERD/C/103/4

与该案有关的全部文件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