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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下称《公约》)第三十一条,任何声称受《公约》保护的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均可提出申诉(也称为“来文”)。

个人来文程序适用于已声明接受委员会有权依照第三十一条审查个人申诉的缔约国。此声明可由国家在成为《公约》缔约国之时或之后的任何时间作出。查看缔约国是否已在“承认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委员会权限的声明”一节中作出了这一声明。*

来文可以由指控侵权行为的受害者提交,也可以由另一人在受害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提交(不需要具体表格)。如果代表失踪人员提交来文,显然无需经其同意。然而,来文提交人必须解释,为什么认为自己具有合法利益提交来文。

以下资源提供了有关提交投诉的更多信息:

最近的投诉

判例

提交个人申诉前需要考虑的因素

委员会只能登记符合一系列标准的个人申诉(参见《公约》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可受理标准和《议事规则》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 来文不得采取匿名形式。
  • 来文不得构成“滥用提交权”(例如,不得以传播针对某一机构或个人的攻击性想法为目的),也不得不符合《公约》的规定(这意味着申诉的主题必须属于《公约》涵盖的问题范围)。
  • 同一事项(即同一提交人、相同事实和相同实质性权利)不得处于正在同类性质的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如人权事务委员会、禁止酷刑委员会,或美洲人权委员会、欧洲人权法院、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法院等区域人权机制)接受审查的过程中。这其中不包括依照人权理事会的申诉程序或向人权理事会特别报告员或工作组提交的申诉,因为这些不视为“同类性质的调查或解决程序”。
  • 据称受害者必须已经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这意味着,在将案件提交委员会之前,必须已将案件提交给该国最高主管司法机关。如果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必须证明这些补救办法的适用会被不合理地拖延,或者无实效或无法使用(提交人仅仅怀疑国内补救办法无效或无法使用是不够的:必须提供具体数据或现有判例)。
    为使委员会有权干预,据称受害者必须受该《公约》缔约国的司法管辖,而且所指控的侵权行为必须发生在《公约》对该有关缔约国生效之后。
  • 就失踪事件发生的日期而言,如果个人来文所涉强迫失踪的开始时间在《公约》对该有关国家生效的时间之前,则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不能受理该来文(参见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关于审查缔约国依照《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提交的报告的属时因素的声明)。考虑到依照《公约》承担的若干义务具有持续性,而且强迫失踪具有持续性的影响,如果来文涉及的违反持续有效义务的行为是由于有关国家在《公约》生效后实行的作为或不作为,则该来文可宣布为可受理。这些决定由委员会逐案审查作出。

如何提交申诉

请使用在线提交表提交投诉。

了解更多信息: 条约机构投诉程序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