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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缔约国均向委员会提交报告,汇报如何落实受《公约》保护的权利。各国必须在批准《公约》后的两年内提交首次报告,然后提交一份后续报告,汇报为落实委员会的建议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可能请各国在委员会规定的时限内提交一份关于“补充资料”的报告。委员会对每份报告进行审查,并以“结论性意见”的形式向缔约国提出关切和建议。

向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进行报告的准则

这些报告准则的目的是就缔约国报告的形式和内容向缔约国提出建议,以确保报告的内容全面,并以统一的形式提交。

提示和建议

各国应考虑以报告程序,包括编写报告,作为确保遵守国际义务的方式。这也是一个机会,可以评估各国在多大程度上有效保护和促进了《公约》规定的权利,防止了强迫失踪和加强了国家间的合作与援助。这项工作对于更有效地进行政策规划和落实《公约》至关重要。

报告得益于广泛的磋商和建设性的参与。缔约国应鼓励和促进受害者、专门的民间社会组织和其他民间社会行为体参与报告的编写工作。

向条约机构进行报告的一般性准则

为了帮助缔约国编写报告,还提供了其他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