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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遵循以下两份文件列明的程序:

议事规则

这份正式文件概述了委员会工作的一般规则,涵盖会议、议程、成员、工作语文、报告、来文等主题。查阅最新的议事规则

一、介绍
  1. 工作方法以《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公约》)所载条款和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议事规则为基础,旨在促进委员会和利益攸关方之间的互动。这些工作方法将随着委员会工作的进展予以修订,因而会举行定期审议。
  2.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其成员不参与任何与其国籍所属国相关的委员会职能实践,也不参与议事规则第四十七条所载的任何其他情况,从而在实质上和表面上都维持最高标准的公正性。
二、缔约国报告准则
  1. 缔约国关于其如何落实《公约》的报告包括两部分:一份共同核心文件及具体条约文件。
  2. 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已制定了具体条约报告准则,以在根据《公约》第二十九条需呈交至委员会的报告形式和内容方面向缔约国提供建议,并确保报告的全面性。这些指导载于第CED/C/2号文件中,向所有人公开,且已分发至所有缔约国。
  3. 具体条约准则规定,应根据《公约》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呈交全面的逐条具体条约报告,以及在必要情况下根据《公约》第二十九条第四款呈交额外信息。根据《公约》第二十九条第四款,委员会可要求缔约国就其如何落实《公约》提供额外信息,并且委员会可在任何其认为合理的时间提出请求。当需要额外信息时,缔约国无需对《公约》每条内容进行报告,仅需就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以及自呈交前份报告后出现重大进展的条款进行报告。
  4. 委员会十分重视缔约国报告纳入与《公约》实际落实相关的信息、所取得进展和遇到的障碍。在准备报告的磋商进程中,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纳入受害者家属组织、致力于强迫失踪问题的人权维护者、非政府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NHRIs)。委员会也鼓励民间社会利益攸关方和国家人权机构直接向其就国家层面落实《公约》条款的情况提供信息。
三、委员会对缔约国报告的审议
  1. 委员会在为期两周的届会中平均可审议两份报告。通常,委员会会优先审议提交较早的报告。
  2. 为加强对缔约国报告审议的有效性,并持续提高与呈交报告缔约国之间的建设性对话质量,委员会会为每份报告指定两名或以上委员会成员担任国家报告员。国家报告员负责审议缔约国的报告,并准备议题清单草稿和结论性意见。委员会所有成员都会参与报告的各个审议阶段,国家报告员负责促进和协调该进程。
A. 会议前
  1. 在收到报告后,委员会会向当事缔约国寄发一封信函,通知其报告将接受审议的会议日期、时长和地点,以及一份委员会希望收到额外信息的议题清单。议题清单能够帮助缔约国为建设性对话做准备;在不过度限制的情况下为建设性对话提供焦点;并提高报告体系的效率。
  2.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以书面形式回答清单上的问题并在信函所载日期前予以提交,以进行下一步工作并分发给委员会各成员。回复应简洁准确;不应超出委员会在信函中列明的长度;且应将电子版本提交委员会秘书处。缔约国可额外附加统计数据页。
  3. 在审议缔约国报告时,委员会可将源自其他条约机构、特别程序,特别是被迫或非自愿失踪工作组的信息纳入考量。它也会考虑来自联合国体系和其他来源的信息,包括区域人权机制、民间社会利益攸关方和国家人权机构。
  4. 转交给缔约国的议题清单及任何收到的相关信息将被公布在委员会审议该国报告届会的网站上。
B. 建设性对话
  1. 对报告的审议以报告国代表团和委员会成员在公开会议中进行对话的形式完成。对话旨在加强委员会对《公约》缔约国处境的理解,并向其提供如何改善《公约》落实情况的建议。对话还使缔约国有机会向委员会成员进一步阐释其履行《公约》所载义务的努力,并澄清报告内容。因此,缔约国出席并参与审议是进行富有成果且有意义建设性对话的关键。其他利益攸关方,包括联合国合作伙伴、民间社会利益攸关方和任何有兴趣的个人都可以观察员身份出席,但不能在对话中发言。
  2. 委员会通常会为缔约国报告审议举行两次三小时长的会议:首日半天会议和次日举行的另一场半天会议。委员会会对报告进行逐条审议。对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十九条第四款提交的额外信息的审议将主要关注委员会所指定的领域。
  3. 建设性对话由委员会主席主持,以确保委员会成员和缔约国代表团之间的意见交换保持平衡。为促进这种平衡对话,委员会成员在对话中的介入将有针对性,委员会也希望缔约国能够仔细管理时间,包括对提出的问题作出准确、简短且直接的回答。此外,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无法对某问题做出直接回应时予以明确说明。
  4. 在首次会议中,缔约国代表可就报告进行最长15分钟的简要介绍。缔约国代表可就报告所含信息进行更新,并着重指出与回复议题清单最相关的信息。随后,国家报告员和其他委员会成员会作出评论、提问并就其认为需要澄清的问题要求额外信息。委员会成员可提出议题清单未涉及的问题。随后,缔约国代表可对委员会成员的问题进行答复。在会议闭幕前,国家报告员会对报告和建设性对话进行初步评估。最后,当事缔约国代表可进行总结发言。
  5. 假如在代表团做出回答后问题依旧未得到澄清,委员会可允许缔约国在对话结束后48小时内提交补充信息。该信息会在编写结论性意见时得到考量。假如部分问题未能得到回答,委员会可要求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十九条第四款额外提交一份报告以回应结论性意见中的这类问题。
  6. 若委员会已合理通知相关国家,其代表仍未能出席会议且不予提供具有说服力的理由,委员会可在代表缺席的情况下召开公开会议进行审议,这种情况是为例外。
  7. 联合国新闻处(http://www.unog.ch)将即时以英文和法文就审议国家报告的会议发布新闻稿。总结记录会在届会闭幕后以英文和/或法文发布。
C. 结论性意见
  1. 委员会就其审议的缔约国报告通过结论性意见。在审议缔约国报告后,委员会将举行闭门全体会议,探讨和通过结论性意见。结论性意见遵循标准格式,包括一段简要介绍、指出积极方面的部分、指出担忧问题及相关建议的部分以及关于跟进和传播的部分。委员会也可指明需跟进的特别担忧问题,缔约国可能被要求在一段较短的特定时间内就这些问题提交额外信息。委员会也可要求相关缔约国在一段特定时间内,根据《公约》第二十九条第四款提交额外信息,指明缔约国需注意的领域。
  2. 获得通过后,结论性意见会在会议闭幕后转交当事国,并公布在委员会当届会议的网站上。结论性意见还会被纳入委员会根据《公约》第三十六条提交至联合国大会的年度报告中。
  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家层面以所有合适的语言广泛传播结论性意见、缔约国报告及对议题清单的书面回复。
  4. 缔约国可就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呈交任何其认为合适的评论。委员会会将这些评论公开在其审议该国报告届会的网站上,并在呈交至联合国大会的委员会年度报告中予以提及。根据《公约》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若当事缔约国提出要求,则这些评论会被纳入年度报告中。
四、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1. 如第二十款所述,如委员会发现《公约》所载的部分义务未被履行或未收到足够信息,它可要求当事缔约国在具体日期前,就特定结论性意见提供后续信息。为此,委员会可指明其建议中尤为严重、紧急、具保护性和/或可在短期内达成的部分,要求缔约国就其所采取的落实办法提供信息。
  2. 委员会会任命一位报告员,以跟进缔约国对这些要求的遵循情况。后续行动报告员应与国家报告员一道评估缔约国提供的信息,并在每次届会上向委员会报告他/她的活动。缔约国根据后续程序提供的信息以及后续行动报告员对所提交信息的回复将在委员会网站一个单独的后续专区中公布。
五、励缔约国呈交报告的策略
  1.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遵守《公约》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在缔约国加入《公约》生效两年内提交其报告。委员会亦强烈鼓励缔约国遵守委员会指定其根据《公约》第二十九条第四款提供额外信息的日期,或对结论性意见提供后续信息的日期。委员会鼓励联合国和其他实体提供技术援助,以在缔约国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在其履行《公约》的报告义务方面提供支持。
  2. 委员会可就不呈交报告和额外信息问题向缔约国寄送提醒。如在提醒后,缔约国仍未呈交其报告或额外信息,委员会可将此情况纳入其呈交至联合国大会的年度报告中。
  3. 委员会亦可知会违约缔约国,委员会将于某个具体日期在报告缺失的情况下,召开公开会议审议该国为落实《公约》义务所采取的措施。该通知将于委员会网站上公布。在该情况下,委员会亦将通过其认为适合该处境的结论性意见。假如缔约国呈交一份报告作为对通知的回应,则程序应暂停,转为开始正常的报告审议程序。如当事缔约国表明将会呈交报告,则在尚未收到报告时,审议可被推迟至另一届会议。在通知缔约国委员会有意在报告缺失情况下进行审议的信函中,委员会也可附上一份委员会希望关注的报告审议议题清单,并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在这封信函中,委员会亦会邀请当事缔约国派出一个代表团参加审议。假如缔约国未派代表出席,委员会可决定继续审议工作,或通知缔约国新的审议日期。委员会将向缔约国转交通过的结论性意见。对当事缔约国处境的审议将基于委员会可用的信息进行,包括与缔约国代表团的对话,从联合国合作伙伴、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利益攸关方以及其他可靠信息来源处获得的信息。
六、秘书处提供的文件
  1. 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秘书处以多种方式为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支持。秘书处会向委员会提供报告缔约国的国家档案,包括所有秘书处收到和检索到的材料,如官方报告、民间社会利益攸关方和非政府组织提供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2. 为着重列示各报告缔约国的信息,下述文件将公布在委员会网站上:缔约国报告;议题清单及缔约国提供的回复(如有);缔约国提交的任何附件;缔约国向委员会作出的介绍声明(如有);委员会审议报告的总结记录;代表团构成(如有);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缔约国对结论性意见作出的任何回应和/或评论;所有如第二十五款所述与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相关的文件。
七、与联合国合作伙伴和其他利益攸关方的互动
  1. 根据《公约》第二十八条,委员会邀请相关机构、办事处和联合国专门机构及基金、国际文书设立的条约机构、联合国特别程序、区域政府间组织或机构、以及国家机构、单位或办事处就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问题呈交与委员会根据《公约》所开展活动相关的报告、其他信息或文件、口头或书面声明。因此,委员会会定期邀请这些实体。无论是否收到提交信息邀请,这些机构都可自发向委员会呈交相关信息。
  2. 委员会发现,鉴于书面报告可被公布在审议相关缔约国报告的届会网站上,除非另有决定,则上述报告最好能以书面形式提交。委员会邀请这些实体的代表在闭门会议上发言。
八、民间社会参与委员会活动
  1. 委员会邀请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受害者家属协会和其他相关民间社会行为者向其呈交与《公约》规定的委员会活动相关的报告和其他信息或文件。此外,委员会可通过秘书长向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受害者家属协会、其他相关民间社会行为者收集非正式报告、文件或其他信息,以就缔约国对《公约》的落实情况形成更为全面的理解。
  2. 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这些信息将被发布在委员会的网站上予以公开,并促使当事缔约国予以重视。该做法可帮助缔约国更好地进行准备,以就委员会基于这些信息可能提出的问题作出回应。
  3. 民间社会行为者也可在审议缔约国报告届会的私下会议中向委员会做出口头简报。他们也可在届会外举行的非正式简报中进行陈述。委员会鼓励国际非政府组织帮助国家民间社会行为者,特别是受害者家属协会代表出席委员会届会。
  4. 委员会亦留出时间与国家人权机构代表举行私下会议。这类私下会议会在审议缔约国报告前进行。
  5. 与任何上述利益攸关方的会议都会面对面或通过视频会议进行。更多关于参与委员会工作的详细信息,请参见下列链接:1)民间社会:http://www.ohchr.org/ch/HRBodies/CED/Pages/CivilSociety.aspx以及2)国家人权机构:http://www.ohchr.org/ch/HRBodies/CED/Pages/NHRI.aspx
九、《公约》第三十条所载紧急行动程序
  1. 《公约》第三十条赋予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接受和考虑强迫失踪者的家人或法律代表、律师或任何授权人员、以及任何存在正当利益者所提交的,关于应立即寻找失踪者下落的请求。只有强迫失踪发生在《公约》缔约国境内,且必须发生在《公约》对当事缔约国开始生效后,委员会才可接受紧急行动请求。为提交紧急行动请求,委员会鼓励个人填写委员会网站“紧急行动”版块下的范本表格。
  2. 委员会将首先根据《公约》及其议事规则设立的标准对是否接受请求进行审议。通常,假如同一事件正由另一国际调查程序审议或正在实施同一性质的解决办法,特别是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的紧急行动请求,则委员会不会对该紧急行动请求进行审议。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和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不同机制之间的比较请参见下述链接:建设中。
  3. 假如一份紧急行动请求可予接受,委员会会要求当事缔约国在指定时限内就该失踪人士处境提供信息。根据收到的信息,或在未收到任何信息的情况下,委员会可向缔约国转交建议,包括采取临时措施等所有必要措施,查明当事人的下落并向其提供保护,并在一定时限内知会委员会。
  4. 委员会应与当事缔约国持续开展此项努力,直到查明失踪者的命运。委员会将随时通知当事缔约国和请求提交人从另一方收到的任何信息,并将定期提醒当事缔约国该失踪人士的处境仍旧未能查明。如收到可靠信息,委员会即认为查明了该失踪人士的命运。
  5. 委员会将在闭门会议中审议这些来文,并对有关来文的所有文件予以保密。然而,委员会可在呈交至联合国大会的年度报告中对接受的紧急行动请求及最新情况进行总结。是否提及失踪案件的受害者姓名和/或细节将根据各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并遵循请求提交人的保密请求。
十、《公约》第三十一条所载个人来文问题
  1. 根据《公约》第三十一条,如缔约国声明承认委员会的相关职能,则委员会可接受并审议个人来文(或称投诉)。委员会将首先根据《公约》及其议事规则所载标准审议其可接受性,如果可接受,则确定问题实质。该决策被认定具有准司法性特征。为呈交个人来文请求,委员会鼓励个人填写委员会网站“投诉”版块下的范本表格。
  2. 委员会将在闭门会议中审议这些来文,并对有关来文的所有文件予以保密。仅有各投诉的最终决定(可接受性决定或对问题实质的决定)会成为公共文件。
十一、《公约》第三十二条所载国家间来文问题
  1. 根据《公约》第三十二条,委员会可接受并审议缔约国认为另一缔约国未履行《公约》所载义务的来文。委员会仅可在当事双方都根据《公约》第三十二条发表声明的情况下对来文进行审议。委员会将在闭门会议中审议这些来文,并对与该程序相关的所有文件予以保密。
十二、《公约》第三十三条所载国别访问问题
  1. 根据《公约》第三十三条,委员会有权接受缔约国严重违反《公约》指称的相关信息,并在其认为信息可靠的情况下,要求一名或多名委员会成员对当事缔约国进行访问并进行及时报告。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和任何结论、意见和建议将转交缔约国。缔约国可在委员会指定的时限内提交其意见。委员会可要求当事缔约国就其为落实建议所采取的举措提供额外信息。
十三、《公约》第三十四条所载旨在解决广泛或系统强迫失踪问题的机制
  1. 根据《公约》第三十四条,委员会有权在事实表明缔约国领土或管辖区内存在广泛或系统强迫失踪做法的情况下接受和审议相关信息,并可在向当事缔约国征集相关信息后,紧急提请联合国大会注意该事件。
十四、报复
  1. 委员会谴责所有针对希望或已经通过向委员会呈交与缔约国报告程序相关信息、紧急行动请求、个人来文、违反《公约》情况相关信息或在国别访问期间与委员会会面等方式与委员会交流和/或合作者的恐吓、迫害或报复行为。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所有人免遭任何上述举动。就此,委员会可采取适当行动并要求所有利益攸关方对相关行动进行报告。
十五、审议根据《公约》第二十九条第四款的请求所提交的补充资料
  1. 委员会在收到根据《公约》第二十九条第四款的请求所提交的补充资料后,将会对其进行彻底审议,以期评估委员会提出的建议的执行情况以及缔约国在执行《公约》过程中出现的进一步发展。如果情况需要,委员会可邀请缔约国进行对话,重点讨论缔约国为执行《公约》和委员会建议而采取的进一步措施,包括根据紧急行动程序提出的建议。这一对话的形式和方式即《委员会工作方法》第三节部分B第十三至十四款中提及的形式和方式。其他利益攸关方可按照《委员会工作方法》第七和第八节参加。委员会对上述措施的评估将反映在通知缔约国的后续行动中,并在委员会年度报告中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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