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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在大会第A/RES/61/177号决议中获得通过,并于2010年12月23日生效。批准《公约》的国家同意受其法律约束,被称为缔约国。

公约是如何保护人们的?

简言之,《公约》包括以下条款:

  • 规定任何人无一例外不应遭到强迫失踪,即使是处于战争状态或其他公共紧急状态;
  • 规定缔约国应将强迫失踪定为刑事犯罪,并将其定为应受惩罚的罪行;
  • 规定如果是大规模或有组织的强迫失踪行为,则构成危害人类罪;
  • 规定缔约国应搜寻失踪者,调查其失踪情况,并为受害者提供获得司法公正和赔偿的机会;
  • 规定缔约国应在搜寻和调查方面为彼此提供最大限度的司法协助和合作;
  • 禁止秘密监禁;
  • 规定缔约国应保证有关剥夺自由的最低法律标准,如对被剥夺自由者进行官方登记,提供最低限度的信息,并授权他们与家人、律师或他们选择的任何其他人联系。

请点击此处阅读公约全文

公约的背景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是第一个关于强迫失踪的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人权文书。在它之前,大会在1992年12月18日的第47/133号决议中公布了《保护所有人不遭受强迫失踪宣言》(1992年宣言)。该宣言作为一套适用于所有国家的原则,仍然是有效的参考,其中一些条款反映了关于这一问题的国际习惯法。

世界各地失踪者家属和非政府组织的不懈倡导促使《公约》获得通过,这些倡导强调迫切需要一项具有普遍性的条约来有效防止和消除这种令人发指的做法。

事实上,2001年,人权委员会任命的独立专家确认了在保护免遭强迫失踪的国际法律框架中存在的相关空白。该专家负责审查现有的法律工具并评估其有效性和完整性。独立专家概述了国际法律框架中的若干空白,包括不会遭受强迫失踪的具体人权未得到承认;普遍管辖权适用性缺乏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普遍义务;以及预防措施存在许多漏洞。专家认为,这些空白清楚地表明,有必要制定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书,以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

根据独立专家的报告,2003年,人权委员会决定起草这样一份条约。谈判过程持续了三年。《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最终于2006年获得通过,并于2010年正式生效。

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的有关报告如下:

  • 起草保护所有人不遭受强迫失踪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规范性文书闭会期间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的2006年报告——E/CN.4/2006/57
  • 起草保护所有人不遭受强迫失踪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规范性文书闭会期间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的2005年报告——E/CN.4/2005/66
  • 起草保护所有人不遭受强迫失踪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规范性文书闭会期间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的2004年报告——E/CN.4/2004/59
  • 起草保护所有人不遭受强迫失踪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规范性文书闭会期间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的2003年报告——E/CN.4/200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