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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没有定期报告制度。除此之外的报告过程如下:

  1. 审查缔约国的初次报告。批准《公约》后,所有国家都必须在两年内提交一份报告。委员会审查每份报告,并以“结论性意见”的形式向缔约国提出关切和建议。
  2. 委员会建议的后续行动。然后,缔约国提交一份后续报告,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来落实委员会的建议。
  3. 审查缔约国提交的补充信息。随后,委员会可能要求某一国家在委员会认为必要时提供补充信息。这些信息可能涉及以下内容:正在如何落实建议,强迫失踪的演变,或者正在如何实现《公约》所载的权利。

在审查缔约国报告的整个过程中,非常鼓励受害者、民间社会组织、国家人权机构和其他利益攸关方的参与。他们可以向委员会提交书面文稿和进行口头情况介绍,以促进委员会的工作。为此,缔约国的报告以及提交报告的截止日期和要求等信息公布在会议网页上,并通过委员会的通讯*传播。

审查缔约国的初次报告

在批准《公约》后的两年内,所有缔约国必须向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说明如何落实《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公约》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提交缔约国报告的截止日期可参见到期报告表

审查这一报告分为几个步骤:

  1. 委员会就已提交的报告通过一份问题清单(LOI),由此请缔约国补充或具体说明所提供的信息。
  2. 缔约国必须在委员会确定的期限内就这些问题提供书面答复
  3. 委员会一年举行两次会议,在其中一次会议期间,与有关国家进行公开和有网播的互动对话。

对于一些缔约国,尽管有过多次提醒,但逾期五年或以上仍未提交初次报告的,委员会将在没有报告的情况下通过问题清单。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被视为缔约国的初次报告,委员会和该缔约国将在问题清单通过后,尽早举行互动对话。

在这两种情况下(有报告和没有报告),一旦进行了互动对话,委员会将以“结论性意见”的形式向缔约国提出关切和建议。这些结论性意见将为缔约国提供指导,说明应采取哪些措施来落实其公约义务。结论性意见也是依照《公约》审查国家报告这一程序下列步骤的起点。

委员会建议的后续行动

在就缔约国初次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中,委员会选出三项建议,要求缔约国在一年内提供有关的后续信息。在这份报告中,缔约国必须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来落实这些建议。委员会在收到缔约国的后续报告后,考虑到受害者、民间社会组织、国家人权机构、联合国实地机构和机制以及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提供的相关信息,评估缔约国在多大程度上落实了建议。这一评估结果将反映在委员会关于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的年度报告中。

审查缔约国提交的补充信息

没有定期报告,但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可以要求缔约国提供关于《公约》落实情况的补充信息(《公约》第二十九条第四款)

对补充信息的审查通过不同的方式进行,目的是确保对所有缔约国落实委员会建议和《公约》原则的情况进行彻底监督。

采用这一程序的频率和程度,取决于每个国家的具体情况。在审查缔约国依照第二十九条第四款提交的报告后,委员会将决定是否要求缔约国提供补充信息以及提交的截止日期。这个决定不是最终决定。决定作出后,基于缔约国落实委员会建议和公约义务的程度,以及该国强迫失踪相关情况和《公约》所载所有权利的演变,可以更改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