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准则
禁止酷刑委员会
所有缔约国定期向委员会提交报告,汇报为落实《公约》规定的权利而采取的措施。了解有关这一进程和委员会工作方法的其他信息。
各国必须在批准《公约》后的一年内提交报告。提交初次报告后,缔约国必须每四年提交一次定期报告。委员会审议每一份报告,并以“结论性意见”的形式对缔约国提出委员会的关注问题及建议。
向禁止酷刑委员会提交报告的准则
简化报告程序
《禁止酷刑委员会》率先实现了简化报告程序,使各国能够按时提交重点更加突出的报告,从而及时履行其义务。联合国大会在加强条约机构的过程中鼓励这一做法。同时,这一程序有助于与委员会进行重点更加突出的对话,增强委员会在其结论性意见中明确具体领域的能力。
在简化程序中,禁止酷刑委员会向缔约国发出议题清单(“报告前议题清单”(LOIPR)),并审议各国的书面答复,取代了此前的定期报告(即“根据对报告前议题清单的回复编制的重点报告”)。
任择报告程序发展历程
在其第三十八届会议(2007年5月)上,在与缔约国协商后,禁止酷刑委员会通过了一项新的任择报告程序(A/62/44,第23-24段)该程序包括编制和通过议题清单,在缔约国提交各自的定期报告前向其转交(这种清单被称之为报告前议题清单(LOIPR))。
委员会认为,这一程序将协助缔约国编写和提交重点更加突出的报告。在缔约国提交其报告之前向其转交的这些前议题清单将指导缔约国定期报告的编写与内容,为缔约国的报告进程提供便利,加强其及时、有效履行报告义务的能力。
这些前议题清单将按照每个缔约国各自的报告提交日期进行编制和通过,并至少在报告提交日期前一年转交给有关缔约国。缔约国对前议题清单的答复将作为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报告。
缔约国提交对前议题清单的答复之后,在审议其报告之前,将不再向缔约国提交其它议题清单。因此,根据这一程序收到的报告将优先被委员会安排审议。
2007年,委员会对提交日期在2009年和2010年的定期报告试行了这一程序。
考虑到收到的积极反馈以及缔约国对这一新程序的高接受率,委员会在其第四十二届会议(2009年5月)上决定(见A/64/44,第27段)继续定期实施这一程序。
在第四十六届会议上(2011年5月),委员会对2009年至2012年报告提交期的任择报告程序进行了初步评估。委员会认为,正如许多缔约国所指出的那样,这一程序迈开了积极合作的一步,因此决定继续实施该程序,并且从提交日期在2013年的报告开始,在编制和提交此类清单之前,对于尚未同意使用该程序的缔约国,要寻求其事先接受。
委员会目前正在根据关于该程序状态的下列报告,对这一程序进行评估并讨论可能的改进办法:CAT/C/4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