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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公约》第13条,“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凡声称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遭到酷刑的个人有权向该国主管当局申诉,并由该国主管当局对其案件进行迅速而公正的审查。应采取步骤确保申诉人和证人不因提出申诉或提供证据而遭受任何虐待或恐吓”。

为了监督这一条款的执行,委员会指定了报告员跟进依照《公约》提出的任何关于报复的指控,并在2013年第五十一届会议上通过了一项关于报复问题的声明(CAT/C/51/3)。

在2015年第五十五届会议上,委员会通过了根据《公约》第13、19、20和22条与委员会合作的人员和组织遭到报复的指控的接收和处理准则(CAT/C/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