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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约》第20条,如果禁止酷刑委员会收到可靠资料,其中有确凿迹象显示某一缔约国正在系统地实施酷刑,则其有权进行保密调查。

但是,按照《公约》第28条第1段,对于在批准或加入《公约》时声明不承认第20条所规定的委员会职权的缔约国,不得进行调查,除非该缔约国随后按照第28条第2段撤销其保留。

声明不承认《公约》第20条所规定的委员会职权的缔约国有:阿富汗、巴哈马、中国、赤道几内亚、厄立特里亚、以色列、斐济、科威特、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毛里塔尼亚、巴基斯坦、波兰、阿曼、萨摩亚、沙特阿拉伯、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和越南。

《公约》第20条列明的程序有两个特点:保密性和寻求与有关缔约国合作

委员会可根据缔约国的意见和所掌握的其他有关资料,指定一名或多名成员进行保密调查。委员会应邀请有关缔约国与其合作。在该缔约国的同意下,这种调查可以包括到该国境内访问。

委员会随后审查指定成员的调查结果,连同其它适当评论和建议一并转交该缔约国。委员会请缔约国向其告知针对这些调查结果和建议所采取的行动。

这些程序完成后,委员会可在与有关缔约国协商后,决定在其年度报告中摘要介绍程序结果,或在缔约国同意的情况下,公布报告全文。自1988年成立以来,委员会已进行了十次调查。

以下资源能够提供有关这些调查的更多信息:

调查请求应寄送至:

禁止酷刑委员会秘书处
电子邮件:ohchr-cat@u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