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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大会于1984年12月10日通过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完成了打击酷刑做法的公约编纂进程。

作为此文书的一部分,设立了一个监督机构,即禁止酷刑委员会。它的主要职能是确保《公约》得到所有缔约国的遵守和执行。在经第20个缔约国批准后,《公约》于1987年6月26日生效。委员会于1988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了第一次会议。

《公约》如何起到保护作用?

《公约》绝对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缔约国同意防止与下列活动有关的酷刑行为:

  • 将某人遣返、驱逐或引渡到有理由相信他们将面临酷刑的另一个国家;
  • 逮捕、拘留和监禁;
  • 审讯;以及
  • 对警察(民事或军事警察)、医务人员、政府官员和任何其他可能参与逮捕、拘留和审问人员的人进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