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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机构-申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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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机构-申诉程序

禁止酷刑委员会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如果收到载有充分迹象表明某一缔约国严重或系统侵犯公约的可靠资料,即可主动启动调查。

哪些国家可能被调查?

调查只能对承认委员会在这方面具有权限的缔约国进行。《禁止酷刑公约》缔约国可依据第28条在批准或加入时通过声明方式选择退出;《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缔约国也可以依据第10条声明不承认委员会的权限。

调查程序

《禁止酷刑公约》第20条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第8至10条列明了有关委员会进行紧急调查时需要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1. 如果委员会收到可靠资料,表明《公约》所载权利受到缔约国系统性的侵犯,即可启动调查程序。依据《禁止酷刑公约》,资料应包含充分迹象显示某一缔约国境内正在有系统地实施酷刑;依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资料应表明某一缔约国严重或系统地侵犯了《公约》所载权利。
  2. 第一步,要求委员会通过提交意见的方式邀请缔约国合作审查资料。
  3. 委员会可根据缔约国的意见和所掌握的其他有关资料,指定一名或多名成员进行保密调查并立即向委员会报告。《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程序特别授权,在必要时和征得缔约国同意后,可以前往相关缔约国境内访问。
  4. 委员会随后审查其成员(们)的调查结果,连同其它适当评论或建议/意见一并转交给相关缔约国。
  5. 《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程序规定,相关缔约国可以在六个月内就委员会的调查结果、评论和建议提出意见,并应委员会邀请向其通报为应对这种调查而采取的措施。
  6. 委员会可在与相关缔约国协商后,决定在其年度报告中纳入调查结果的摘要介绍。

这一程序是保密的,必须全程与相关缔约国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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