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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都应充分享有人权的目标意味着没有人应遭受侵犯这些人权的行为。因此,预防侵犯人权行为是联合国努力保护和促进所有人人权的关键部分。

《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指出,“国际社会应想方设法消除世界各地在充分落实所有人权方面现存的障碍,应对有关挑战,并防止这些障碍和挑战所致的侵犯人权现象继续下去。”大会第48/141号决议将这一目标列入了人权高专办的核心任务。

同样,人权理事会的任务也包括“通过对话及合作,协助预防侵犯人权行为,并及时应对人权紧急情况”(A/RES/60/251,第5(f)段)。

人权理事会对预防侵犯人权行为的贡献

自2006年成立以来,人权理事会始终强调预防工作的重要性,定期通过关于“预防工作在促进和保护人权中的作用”的决议(见下文)。2014年,人权理事会授权人权高专办举行一系列磋商和研讨会,并在此基础上编写一份关于预防侵犯人权行为及其实际执行情况的研究报告

近年来,人权理事会一直在研究如何加强它对预防侵犯人权行为的贡献。2018年,理事会通过了第38/18号决议,授权三名报告员“以期就理事会将来如何对预防侵犯人权行为切实做出贡献提出建议”。报告员们在日内瓦和纽约组织了一系列闭会期间研讨会和其他会议。其随后的报告成为第45/31号决议的基础,该决议发出普遍呼吁,敦促“人权理事会所有机制根据各自的任务,将预防纳入其工作,并酌情纳入其报告”,同时与人权高专办一道采取一些具体措施,加强人权理事会的预防工作。这项工作仍在继续。

人权机制,包括人权理事会的特别程序、普遍定期审议和条约机构,可以对侵犯人权行为进行早期预警并为预防工作提供支助。一些机制针对其任务通过了具体的预防办法。例如,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制定了早期预警和紧急行动程序,旨在预防违反《公约》的情况。布隆迪问题调查委员会通过了工作中的预防性做法,力求“确定是否存在显示人权状况可能恶化的风险因素[…]这种做法符 合预警和预防原则”。(A/HRC/42/49

如何预防侵犯人权行为

联合国人权体系,包括多年来为促进人权而制定的条约以及建立的机构和机制,首先旨在尽可能地预防发生侵犯人权行为,或者在侵犯行为发生后解决其根源,确保其今后不再发生。该体系以三个互相依存的组成部分为基础,这些部分构成了联合国处理人权问题方法的核心:

  1. 规范和标准:国际人权标准以国际条约和其他法律文书的形式列明了每个国家在保护人权方面应达到的最低标准;
  2. 监测和报告:公正地收集可核实资料,以评估当地局势,确定是否达到最低标准或衡量在实现人人享有人权方面取得的进展;
  3. 技术合作:制定解决方案,解决通过人权监测发现的问题和关切,并采取措施确保人权得到尊重、保护和落实。

这三个组成部分都能够帮助各国确保不发生侵犯人权行为,或者在发生侵犯人权行为时予以停止,并确保这些行为今后不再发生。

监测和报告是早期预警的核心,而早期预警是有效预防的关键部分。人权高专办一直在发展其早期预警能力,以确保人权资料和分析能够为整个联合国系统的早期预警、规划和防范工作提供信息。进一步了解人权高专办在早期预警方面的工作

人权体系建立了有针对性的机制和方法,来预防具体的侵犯人权行为。《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或许是最综合的范例,该议定书要求缔约国采取措施,通过建立国家防范机制和允许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进入拘留场所,预防酷刑和其他虐待。《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提倡的预防性做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保密报告”,它为解决关切问题创造了空间,使其远离宣传带来的即时关注。

问责制是帮助预防新的侵犯人权行为发生的关键工具。侵犯人权行为的肇事者如果逍遥法外,就不会害怕今后再次犯下侵犯行为,其他人也会因此受到鼓励而犯下类似的侵犯行为。

获得补救的权利包含保证不重犯或不再发生的概念,这有助于预防侵犯人权行为。《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受害者获得补救和赔偿权利的基本原则和准则》列出了一系列具有预防作用的建议措施,包括:

  • 确保文官控制军队和安全部队;
  • 确保法律诉讼中的正当程序、公平和公正;
  • 加强司法独立;
  • 保护法律、医疗和保健专业人员,以及记者和人权维护者;
  • 人权教育;公职人员和工商企业的行为标准和道德规范;
  • 促进建立预防和监测并解决社会冲突的机制;
  • 审查并改革助长侵犯行为的法律。

寻求真相、正义、赔偿和保证不再发生问题特别报告员的任务包括努力“预防再次发生危机和今后的侵犯人权行为”。2018年,特别报告员发表了一份专门研究预防问题的报告,并提出了关于这一问题的框架方法。同年,任务负责人还与防止灭绝种族罪行特别顾问开展了关于过渡期正义对预防严重侵犯和践踏人权以及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贡献的联合研究

事实证明,人权尽职调查的概念也是预防侵犯人权行为的有力工具。例如,《关于联合国向非联合国安全部队提供支持的人权尽职政策》的作用是确保联合国不与侵犯人权行为责任人合作,联合国提供的支持不会通过执行纾困措施助长或增加侵犯人权行为的风险。

国家人权机构的预防作用

正如预防是国际一级保护和促进人权的核心部分,国家人权机构在预防国内侵犯人权行为方面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这是其促进和保护人权任务的一部分。一些国家人权机构有具体的预防任务,例如根据《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建立的国家预防机制。但是,在预防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生或再次发生侵犯人权行为的全面努力中,所有国家人权机构都发挥着作用。它们是政府和民间社会之间的桥梁,这一特殊性质可以为解决侵犯行为的结构性根源开辟空间,从而在预防工作中发挥尤为重要的作用。了解有关国家人权机构的其他信息

人权与预防灭绝种族和暴行罪

侵犯人权行为,尤其是广泛和系统的侵犯行为,可能是更严重的升级行为的前兆,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发生暴行罪和灭绝种族。防止灭绝种族罪行特别顾问的预防任务是对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任务的补充,人权高专办也与防止灭绝种族问题和保护责任办公室有着密切合作。

在预防暴行罪的要求中,暴行罪分析框架包括“确保法治得到尊重,所有人权都不受歧视地得到保护”。在需要关注的风险因素中,它包括记录“过去或当前的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人道主义法的行为,[…]这些行为没有得到预防、惩处或充分解决,因此有可能导致进一步的侵犯行为。”

人权理事会在其常会上定期与防止灭绝种族罪行特别顾问开展互动,并通过关于预防灭绝种族的决议。

报告

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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