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迫或非自愿失踪的国际标准
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
强迫失踪侵犯了失踪者的多项权利:
- 在法律面前人格得到承认的权利;
- 人身自由和安全的权利;
- 免遭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权利;
- 生命权,在失踪者被杀害的情况下;
- 身份权;
- 公正审判和司法保障权;
- 有效补救权,包括补救和赔偿;
- 了解失踪情节真相的权利。
若干国际法律文书对防止强迫失踪作出规定:
- 《世界人权宣言》
-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 《保护所有人不遭受强迫失踪宣言》
-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 《联合国与任何被剥夺自由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有关的补救措施和程序的基本原则和准则》(A/HRC/30/37)
-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 《儿童权利公约》
-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 《执法人员行为守则》
- 《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
- 《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
- 《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
强迫失踪还侵犯了受害者及其家人和社群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项权利。强迫失踪对《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保障的多项权利产生影响,例如:
- 家庭保护与协助权;
- 适当生活水准权;
- 健康权;
- 教育权。
强迫失踪受害者及其家人遭遇的严重经济困难通常由妇女承担。妇女往往奋战在寻找失踪家庭成员的最前沿。她们以此身份可能会遭受恐吓、迫害和报复以及基于性别的歧视和暴力。当妇女本身是失踪事件的直接受害者时,她们特别容易受到性暴力和其他形式的性别暴力。
儿童也会成为失踪事件的自接或间接受害者。儿童的强迫失踪违反了《儿童权利公约》的多项规定,包括个人身份权。由于失踪事件使儿童失去双亲之一也构成对儿童人权的严重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