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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失踪通常认为是国家机构或在国家授权、支持或默许下行事的个人或群体实施的逮捕、拘留、绑架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剥夺自由行为,并且绝承认剥夺自由或隐瞒失踪者的命运或下落,将有关人员置于法律保护之外(《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第二条和《保护所有人不遭受强迫失踪宣言》序言)。它的特点是三个累加要素(定义见A/HRC/16/48/Add.3):

  1. 违背个人意愿剥夺自由;
  2. 涉及政府官员,至少是默许形式;
  3. 拒绝承认剥夺自由或隐瞒失踪人员的命运或下落。

失踪具有双重的严重影响:对受害者而言,他们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经常遭受酷刑,时刻担心自己的生命安全;而对他们的家人而言,意味着对亲人的命运一无所知,情绪在希望和绝望之间交替,一直期盼和等待消息,有时一等就是多年,或者也可能永远不会有消息。

强迫失踪经常被用作在社会中散播恐怖的策略。这种做法产生的不安全感不止限于失踪者的近亲,还影响到他们的社区和整个社会。

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的多个报告解释指出,强迫失踪的趋势和表现形式也发生了变化。

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的行动

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的主要职能是人道主义职能,即协助家庭确定据报强迫失踪的亲人的命运或下落。工作组是强迫失踪受害者亲属或支持他们的组织与有关政府之间的沟通渠道。

为此,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接收、审查并向政府转交由亲属或代表其行事的人权组织提交的强迫失踪报告。工作组要求各国政府开展调查,并分享关于调查结果的资料。工作组定期跟进向其提出的信息要求。有关案件在工作组的数据库中保持开放,直至有关人员的命运或下落得到确认。

根据公开获得的最新信息,工作组自成立以来,已向110个国家转交了59212起案件。在超过95个国家,正在积极审议的案件数量超过46400起。

强迫失踪问题工作组和委员会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于2006年通过。《公约》规定各国有义务考虑到强迫失踪罪的极端严重性,对其处以适当的惩罚。《公约》还申明,强迫失踪如果像《宣言》那样以广泛或系统性的方式实施,即构成危害人类罪。2007年2月6日,《公约》在巴黎历史性地开放供签署,有57个国家签署了《公约》。《国际公约》于2010年12月23日生效,随之成立了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

如同许多其他专题人权问题一样,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和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并肩存在,合作协助各国打击强迫失踪,支持受害者寻求真相、正义、补救和赔偿。虽然委员会的权限仅限于批准《公约》的国家,但工作组能够审议所有国家的情况。

委员会处理《公约》生效后发生的强迫失踪案件。对于尚未加入《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的国家,只有工作组在其任务范围内有权限处理。因此,可以启动其案件程序,以确定失踪人员的命运和下落。对于《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和工作组在各自的任务范围内都有权限处理。然而,本着合作和互补的精神,工作组制定了一种做法,根据这种做法,如果工作组收到与《公约》缔约国有关的请求,它将与消息来源(如失踪者的亲属或其代表)协商,然后将案件提交给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采取行动。同样,通常:委员会不为工作组已经登记的案件登记紧急行动。

关于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和其他机制

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与区域人权机制合作,以期促进加强区域和国家政策和体制框架,解决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并加强对家庭及亲属的支持。在这方面,工作组与美洲人权委员会和人权法院、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委员会以及欧洲区域人权机构合作。

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还与联合国人权办实况调查团、调查委员会和国际刑事法院等国际问责机制合作。工作组专家还直接参与调查强迫失踪案件和/或寻找受害者的国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