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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著和住房 ,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

-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1.1条

妇女

“所有人权都是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和关联的…妇女对于土地的平等所有权、使用权和控制权及其拥有财产和适足住房的平等权利都有助于人权的充分实现。”

- 人权委员会,第2005/25号决议

虽然,在许多国家,妇女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但在实践中,妇女在住房、土地和继承权方面面临着实实在在的歧视。例如,与男性相比,妇女过分缺乏对使用权的保障。这与妇女的贫困、易受暴力、歧视性法律、政策和方案以及其他导致妇女整体不平等的因素有关。生活在贫困和不稳定条件下的妇女特别容易受到拖欠和迁离的威胁。妇女还占了无地人口的大部分。

特定的妇女群体也因其阶级、种族、性取向、年龄、收入、婚姻状况或其他因素而面临歧视。例如,土著和部落妇女、残疾妇女以及女同性恋和变性妇女面临更多的脆弱风险,使享受适当住房权变得更加遥不可及。

资源

土著人民

“土著人民有权拥有、使用、开发和控制因他们传统上拥有或其他传统上的占有或使用而持有的,以及他们以其他方式获得的土地、领土和资源。”

-《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第26条第二款

土著人民在适当住房方面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他们的住房状况普遍较差,而且很容易流离失所。土著人对其传统家园的使用权往往没有保障,而当局提供的替代性住房往往不适合其文化。

资源

移民

包括被拒绝的寻求庇护者在内的非正常移民或无证移民的人权特别容易受到侵犯,其中就包括他们的适当住房权。由于无力交房租导致的直接迁离,非正常移民常常无家可归。又因为他们没有法律地位,加之许多国家将非正常移民刑罪化,意味着他们中的大多数将无法或不愿挑战这些歧视性或盘剥性的租房做法和寻求法律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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