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文化和家庭生活中对妇女歧视的报告
发布方
歧视妇女和女童问题工作组
已发布
2015年4月2日
呈报至
Human Rights Council’s 29th session in June 2015
发布方
歧视妇女和女童问题工作组
已发布
2015年4月2日
呈报至
Human Rights Council’s 29th session in June 2015
发布方:特别程序
主题
歧视与不容忍, 女童, 妇女, 侵害妇女的暴力行为
文号
A/HRC/29/40
摘要
在本报告中,工作组审议了文化和家庭生活中歧视妇女和女孩的问题。从文化上塑造性别决定了妇女和女孩在家庭、包括婚姻中的角色。工作组分析了文化和宗教对妇女和女孩平等权的作用,通过纳入性别平等的观点,对家庭进行了重新定义。妇女的平等权再次确认了两性平等和家庭多样性,应当适用于一切形式的家庭法规,无论是世俗家庭法制度,还是国家和多元法律体制所定的宗教家庭法制度。工作组回顾国家对消除文化和家庭生活中歧视妇女和女孩的义务,根据良好做法提出若干建议,以确立两性在文化和家庭生活中的真正平等。
从文化上塑造性别,在所有文化中助长了对妇女的广泛歧视。因此,对妇女和女童的歧视不能被视为在某些文化中是本质性的和内在独有的,而在另一些文化中不是如此。由于文化既不是均质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各种文化之间在发展阶段以及父系制度、鄙视妇女和对妇女与女孩不利做法的范围程度方面,存在很大差别。理解为宏观概念的文化还包括宗教。宗教往往是抵触社会与文化变革的庇护所。在所有宗教中,都有一些潮流抵制在父系制度和妇女与女孩在家庭中地位方面的任何变革。
在本报告中,工作组审议了文化和家庭生活中歧视妇女和女孩的问题。从文化上塑造性别决定了妇女和女孩在家庭、包括婚姻中的角色。工作组分析了 文化和宗教对妇女和女孩平等权的作用,通过纳入性别平等的观点,对家庭进 行了重新定义。妇女的平等权再次确认了两性平等和家庭多样性,应当适用于一切形式的家庭法规,无论是世俗家庭法制度,还是国家和多元法律体制所定的宗教家庭法制度。
文化和宗教经常被用作论据,为歧视妇女和女孩以及对其的暴力做法充当借口。妇女经常被视为受动者,而不可以与男子平等地参与制定或表现文化原则。实际上,在文化和宗教被用作对妇女各种歧视的借口时,妇女似乎不是歧视的受害者或幸存者,而是成了“违背”文化规则和准则者。性别的文化塑造,让女性遭受基于性别的歧视和暴力显得是固有和不可变的。父系制家庭是导致这种塑造的原因,也是使其延续的最重要社会机制。妇女和女孩的人的潜力在家庭中受到限制。认识到妇女权利是人权而且具有普遍性和不可分割性,揭示了这种性别塑造在家庭和社群中对妇女和女孩的有害影响。
报告中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支持各国制定和实施旨在实现法律、制度、社会和文化转型的综合措施,如:
为编写本报告,工作组收到了成员国和利益攸关方就其关于“家庭和文化生活中的不歧视和平等”的调查问卷所提交的一些答复,以及不同利益攸关方就与该主题有关的问题提交的各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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