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来自声称是本公约缔约国违反规定之受害者个人或团体提出的或其代理提出的个人来文,也被称之为个人申诉。来文如由个人或联名个人的代表提交,应征得个人或联名个人的同意,除非提交人能说明未经当事人同意而代为提交的正当理由。
委员会能够受理个人申诉的前提是,有关缔约国必须已经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残疾人权利公约》执行部分),承认委员会的权限。点击此处查看。
以下资源提供了更多有关提交申诉的信息:
- 概况介绍:根据《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向残疾人权利委员会提交来文的程序CRPD/C/5/2/Rev.1 | 简明英文版本
- 关于根据《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残疾人权利委员会来文的订正准则CRPD/C/5/3/Rev.1 | 简明英文版本
- 提交个人来文时需使用的表格与指导说明
- 关于所有条约机构申诉程序的一般信息
- 关于个人申诉的一般信息
近期申诉
- 未决案件目录[英](EXCEL格式)
判例
判例要点
- 2023年4月至11月[英](PDF格式)
- 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英](PDF格式)
- 2022年9月至10月[英](PDF格式)
后续
后续清单(已结案的案件)[英](EXCEL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