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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来自声称是本公约缔约国违反规定之受害者个人或团体提出的或其代理提出的个人来文,也被称之为个人申诉。来文如由个人或联名个人的代表提交,应征得个人或联名个人的同意,除非提交人能说明未经当事人同意而代为提交的正当理由。

委员会能够受理个人申诉的前提是,有关缔约国必须已经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残疾人权利公约》执行部分),承认委员会的权限。点击此处查看

以下资源提供了更多有关提交申诉的信息:

近期申诉

判例

在判例数据库中浏览向残疾人权利委员会提出的申诉[英]

判例要点

后续

后续清单(已结案的案件)[英](EXCEL格式)

关于个人来文后续行动的最新报告

如何提交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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