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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是由18名独立专家组成的机构,负责监督缔约国执行《残疾人权利公约》的情况。

所有缔约国均须向委员会提交定期报告,说明《公约》所载权利的落实情况。各国必须在批准《公约》后的两年内提交初次报告,此后每四年提交一次报告(《公约》第三十五条)。

委员会审查每份报告并提出建议,以加强《公约》在该国的执行。委员会以结论性意见的形式,将这些建议转交有关缔约国。

与《公约》同时生效的《任择议定书》(A/RES/61/106)还允许委员会:

  1. 受理和审查个人投诉;以及
  2. 当有可靠证据表明存在严重和系统性违反《公约》的情况时开展调查。

委员会还公布其对人权条款内容的解释,即关于专题的一般性意见。

委员会通常每年在日内瓦举行两次会议。

委员会的工作

委员会的监测任务是在对残疾的新的理解基础上执行的。根据残疾的人权模式,残疾是一种社会建构。排斥残疾人的是社会内部的障碍,而不是个人缺陷。

全世界估计有15%的人或超过10亿人是残疾人。委员会注意到,未能理解和实施残疾的人权模式是社会歧视和排斥残疾人的一个主要原因。

通过与缔约国的接触与合作,委员会倡导残疾人的人权,并向缔约国提供建议,以支持执行《公约》的规定。

委员会在其工作中,特别是在其结论性意见、一般性意见、关于个人来文的意见和调查结果中,澄清了缔约国必须如何理解和实施残疾的人权模式。这种模式不允许以任何理由将残疾人排除在社区或生活的任何领域之外。

2019冠状病毒病大流行显示出,缔约国没有全面执行《公约》。对残疾人根深蒂固的歧视和不平等,加上持续存在的态度、环境和体制障碍,导致残疾人处于脆弱境地、面临风险。

委员会一贯强调,缔约国必须确保残疾人及其组织参与所有与残疾人有关的举措和决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