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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几十年,联合国始终致力于变革对残疾人的态度和做法,《公约》就是在此背景下诞生的。从将残疾人视为慈善、救治和社会保障的“客体”,到将残疾人视为享有权利的“主体”,《公约》将这样的变革运动推至了新的高度,使残疾人能够在自由和知情同意的基础上主张这些权利并决定自己的生活,成为社会的积极成员。

公约的通过

《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A/RES/61/106)于2006年12月13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获得通过。它于2007年3月30日开放签署,在获得第20个缔约国批准后于2008年5月3日生效。

截至2021年2月,《公约》共有183个缔约国,是首个获得区域一体化组织——欧盟——批准的人权条约。

《公约》对残疾人采用了广泛的分类方法,重申所有类型的残疾人务必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它明确并核准了所有类型的权利如何适用于残疾人,还指明了针对残疾人有效行使权利而必须进行调整的领域、残疾人权利受到侵犯的领域、以及必须加强权利保护的领域。

《公约》如何起到保护作用?

《公约》旨在促进、保护并确保所有残疾人充分而平等地享有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促进对其固有尊严的尊重。

《公约》列明的原则有:

  • 尊重尊严和个人自主;
  • 不歧视:
  • 参与与融入社会;
  • 尊重差异和多样性;
  • 无障碍;
  • 机会均等;
  • 男女平等;
  • 尊重残疾儿童逐渐发展的能力。

《残疾人权利公约》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

  • 阐明了残疾人权利;
  • 列明了尊重这些权利的责任;
  • 要求采取以人权为本的做法来处理残疾问题;
  • 促进包容和无障碍的发展;
  • 确保对权利进行国家和国际监测;

在此处阅读公约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