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委员会遵循以下两份文件中规定的程序:

议事规则

这些正式文件概述了关于委员会如何工作的一般规则,涵盖了诸如会议、议程、 委员、工作语文、报告、来文等主题。

查看文件

工作方法

工作方法延续了议事规则,更详细地概述了委员会的运作。

一. 导言

委员会自1982年第一届会议以来,作了协调一致的努力,以制定适当的工作方法。这些方法仍在演变。本次审查旨在使现行工作方法更为透明,并使缔约国和其他有意执行《公约》的机构,包括联合国机构、方案和基金以及民间社会组织随时采用。

二. 关于缔约国提交报告的准则

3. 委员会已通过报告准则,以协助缔约国编制初次报告和其后的定期报告。1委员会大力鼓励所有缔约国按照这些准则提交报告。这将减少委员会着手审议某一报告时需要获取进一步资料的情况,也有助于委员会在平等基础上审议每个缔约国内人权方面的情况。委员会将不断审查这些准则,并酌情加以修订。

报告应力求简明。初次报告长度应不超过3.18万词,并应针对《公约》的每一条文。定期报告长度应不超过2.12万词2,一般应集中在审议上次报告到这次报告的期间,利用上次报告的结论意见作为起点,并着重说明新的发展。如缔约国已编写核心文件,3可提交委员会。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与本国非政府组织协商编写报告,并要求缔约国报告叙述非政府组织和妇女协会及其参加执行《公约》和编写本报告的情况。

三. 委员会审议缔约国的报告

委员会在每届会议通常请八个缔约国提出报告,这是由于考虑到国家报告 待审时间最久的缔约国应享有优先权、必须优先审议初次报告以及在审议报告 时应兼顾地域及其他因素等标准。委员会通常提早两届会议就选好要审议的报 告,并在每届会议同时审议初次报告和定期报告。

A. 会前工作组

委员会会前工作组在秘书处的支助下,编拟委员会下届会议审议的定期报告的议题和问题清单,重点放在有关缔约国执行《公约》的主要关切领域。议题和问题清单是为了便利缔约国做准备,以便同委员会进行建设性对话,强调同报告国代表的对话并提高报告制度的效率。问题清单通常由20个问题组成,每个问题包含不超过3个议题。42014年,委员会决定委托其会前工作组根据新的简化报告程序编制报告前问题清单草案。5简化报告程序是应所有缔约国的要求而提供的,无论其各自的定期报告是否逾期,只要有关缔约国(1)以前提交过初次报告,并在正常程序下得到过审议;(2)在过去五年内(这一时间框架须经委员会进一步审查)按照《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包括编写核心文件、提交具体条约报告的准则》(HRI/MC/2006/3和Corr.1)规定,提交过更新的共同核心文件。委员会决定继续检验简化报告程序的实际执行方式,以确保其对所有利益攸关方的有效性。6

定期报告的议题和问题清单最多只能有25个段落,包括一个标准段落,要求有关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为落实委员会从前的结论性意见所采取的措施。清单不得提出超出75个问题。7

为了提前将议题和问题清单交给缔约国,会前工作组在其会议结束后,于审议定期报告的会议之前开会五天(非公开会议)。工作组通常由委员会五个 成员组成,似应考虑到维持均衡的地域分配及其他有关因素。

邀请各专门机构和联合国机构以及国家和国际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向会前工作组提供关于工作组收到其报告的那些缔约国的具体国家资料。

通常在会前工作组结束工作之后一星期内将议题与问题清单迅速送交有关缔约国。缔约国被要求在这之后的六个星期内提出答复。议题与问题清单连同缔约国的答复将在审议这些报告的会议之前分发给委员会成员。8议题与问题清单连同缔约国的答复将在审议这些报告的会议之前分发给委员会成员。

B. 建设性对话

委员会打算采取同报告国代表进行建设性对话的方式审议报告,目的是改进该国同公约权利有关的情况。报告国代表因此不仅有权出席,他们出席和参加委员会审议其报告的会议确有必要。

一般而言,委员会至多用两次公开会议(分别为三小时和两小时)审议缔约国报告。9缔约国代表团团长的介绍性发言不得超过30分钟。10在介绍性发言之后,专家们根据《公约》条文提出问题。初次报告的审议是逐条进行的(除第一和第二条、第七和第八条、第十五和第十六条是合并进行的)11。在审议定期报告方面,专家们提出的问题应根据《公约》的四个实质性部分分组,即:第一部分:第1条至第6条;第二部分:第7条至第9条;第三部分:第10条至第14条;第四部分:第15条至第16条。若干专家就其中一组提出问题后,由缔约国答复,接着是下一轮问答,直到涵盖各组问题。在每部分的对话期间,专家有机会提出后续问题。专家在建设性对话期间的发言最多为6分钟(后续问题为2分钟)。时间限制由一个演讲计时器监控。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在缔约国代表缺席的情况下审议报告。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委员会也可以在没有报告的情况下审议《公约》的执行情况。这种措施将在个案的基础上采取,特别是在缔约国没有提交逾期已久的初次报告的情况下。在采取这一步骤之前,委员会将作出其他努力,包括通知相关缔约国,并请该缔约国在指定会议之前提交所要求的报告。12 如果审议的是委员会个别成员国籍国的报告,或在可能出现其他利益冲突或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他们会避免参与该报告任何方面的审议,以便根据《“亚的斯亚贝巴”人权条约机构成员独立性和公正性准则》,在实质和表面上保持最高的公正标准。13

C. 结论意见

委员会就其审议的缔约国报告通过结论意见。为此目的,委员会在同每个缔约国进行建设性对话后举行非公开会议,审议将列入该国结论意见的主要问题。委员会指定其成员作为编写该缔约国报告的国家报告员,在秘书处支助下,同委员会一般问题报告员一起草拟结论意见,供委员会审议。委员会举行非公开会议讨论结论意见草案。

结论意见通常遵循包括下面标题的标准格式。“导言”通常表示该报告是否遵循委员会的报告准则;指出缔约国对《公约》的保留;注意到代表团的级别和对话的质量。关于“积极方面”一节是指自审议有关缔约国的上次报告以来(如是初次报告,则为自批准《公约》以来),为提高妇女地位而制定的新法律、政策或体制,以及批准国际人权条约的情况。“影响《公约》实施的因素和困难”一节只在特殊情况下列入。在结论性意见的最后一节“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中,委员会就缔约国为回应委员会确定的各项关切而采取的措施提出具体建议。结论性意见会酌情提到可持续发展目标。14.

所有结论意见都提出有关传播的建议,要求在有关缔约国内广泛传播结论意见,还有一段文字,要求在缔约国下次定期报告中编列资料,说明联合国会议、首脑会议和特别审查会议结果的各方面的执行情况。结论意见还规定缔约国下次提交定期报告的日期。

结论性意见一经通过,即转发给缔约国,供其在会议结束前24小时内提交事实性评论。然后在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的网站上公布。

四. 鼓励缔约国提出报告的战略

23. 委员会通过了一些措施,应付大量缔约国逾期未提交报告对条约监测进程构成的挑战。为鼓励各缔约国履行《公约》第 18 条规定的报告义务,作为临时特别措施,并减轻待审报告的积压,请各缔约国将未交报告合并成单一报告提出。委员会主席还向逾期超过五年未提交初次报告的各缔约国发出提交报告的催复通知。委员会鼓励联合国和其他实体在缔约国要求下向它们提供技术援助,以便履行《公约》规定的报告义务。委员会将不断审查这些措施,并酌情加以修改。

五. 同专门机构和联合国机构的互动

委员会自第二届会议以来就邀请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合作进行其工作。委员会和会前工作组请各专门机构和联合国其他机构就已收到其报告的缔约国,提供载有具体国家资料的报告。这些实体的代表被邀请在委员会每届会议开始时在非公开会议上向委员会发言。他们也被邀请向会前工作组发言,委员会发现收到的书面报告最有帮助,其内容成为联合国各专门机构或有关机构的代表在委员会或工作组的非公开会议期间的发言重点。委员会通过了联合国和各机构和机关编写报告的准则,以便加强同它们的合作。

委员会指定其成员之一作为同联合国某个实体协调的联络点。委员会建议各专门机构和与非政府组织进行外地代表工作的其他联合国实体传播有关《公约》和委员会的工作的资料。委员会继续探讨关于外地一级活动的合作并拟订进一步的方法,以便将《公约》纳入联合国系统的工作。

六. 非政府组织参加委员会的活动

委员会自早期会议就一直邀请非政府组织注意它的工作。为了确保它们尽可能了解情况,委员会请国家和国际非政府组织代表提供关于委员会已收到其报告的缔约国的具体国家资料。国家和国际非政府组织也被邀请向会前工作组提供关于会前工作组已收到其报告的缔约国的具体国家资料。此种资料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提出,最好是在有关届会或工作组开会前提出。此外,委员会在每次会议都拨出时间,通常在会议第一和第二周的开始,让非政府组织代表提供口头资料。会前工作组也提供机会,让非政府组织提供口头资料。委员会鼓励国际非政府组织和联合国机构、基金和方案便利国家非政府组织代表出席委员会会议。

七. 一般性建议

公约第21条规定,委员会可根据对收到的缔约国报告和资料进行审查的结果,提出意见和一般性建议。一般性建议为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法律义务的内容提供指导。委员会就《公约》的具体条款或其下产生的主题/问题研拟一般性建议。一般性建议大部分概述委员会希望看到缔约国报告中处理的事项,并设法向缔约国提供关于《公约》规定义务的详细指导以及履行义务所需的步骤。

截至2018年4月30日止,委员会已通过37项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头10年通过的那些都很简短,探讨诸如报告内容、对《公约》的保留以及委员会的资源等问题。委员会在 1991年第十届会议上决定通过一种做法,就是针对《公约》的具体规定以及《公约》条款和主题/问题之间的关系提出一般性建议。委员会遵照这项决定,提出了更多详细和全面的一般性建议,对缔约国在特定情况下如何实施《公约》提供明确指导。已通过关于下列问题的综合一般性建议:婚姻和家庭关系的平等(第21号)、缔约国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二条之下的核心义务(第28号)、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第29号)、妇女与预防冲突、处于冲突及冲突后情况中的妇女(第30号)、妇女的难民地位、庇护、国籍和无国籍状态与性别相关方面(第32号)、妇女司法救助(第33号)、农村妇女权利(第34号)、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第35号)、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第36号)、以及气候变化背景下减少灾害风险所涉性别方面(第37号)。

委员会还与儿童权利委员会一起通过了一项有关有害做法的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第31号),概述了缔约国消除有害做法的义务,如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童婚和/或强迫婚姻、多配偶制以及以所谓的名誉犯罪。

委员会在1997年通过了关于拟订一般性建议的三阶段进程。第一阶段包括在委员会、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方面在为期半日的一般性讨论期间就一般性建议的话题进行公开对话。委员会鼓励各专门机构和联合国其他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参加这种讨论,提出非正式背景文件。然后请委员会一名成员起草一般性建议,交由委员会下届或以后的会议讨论。可能邀请顾问人员参与讨论。自2017年以来,委员会还在最后确定一般性建议草案之前,在网上咨询过程中与所有感兴趣的利益攸关方进行磋商。委员会在下届会议上通过订正草案。

八. 委员会通过的声明

为了协助《公约》缔约国,委员会通过声明,以澄清和确定委员会就与执行《公约》有关的重大国际事态发展和问题的立场。这些声明所涉及的问题包括保留、性别和种族歧视、声援阿富汗妇女、性别和可持续发展、对老年妇女的歧视问题、以及对保护妇女和女童有影响的武装冲突或难民危机。

九. 《公约任择议定书》

自从《公约任择议定书》在2000年12月10日生效以来,委员会每届会议都拨出时间审议《任择议定书》第2条规定的个人来文和第8条规定的秘密调查。委员会任命了根据《任择议定书》建立的来文工作组的五名成员。15工作组已就妇女声称其在《公约》下的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来文编写建议草案供委员会通过。它还拟订了一份提交来文的范本。16

委员会制定了来文的后续程序,指定一名报告员或一个工作组,以确定缔约国为落实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而采取的措施。报告员或工作组应在必要时提出建议,供委员会采取进一步行动,并应定期向委员会报告后续活动情况。17

委员会还任命了一个由五名成员组成的“根据任择议定书进行调查工作组”,负责审查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收到的指控缔约国严重或系统侵犯《公约》所规定权利的资料。在收到表明有这种侵权行为的资料后,工作组会对资料进行评估,如果认为可靠并可能达到“严重或系统”的门槛,则请缔约国提交其意见。 工作组可根据缔约国的意见和所掌握的其他有关资料,建议委员会指定一名或多名委员进行调查,并在固定时限内提交报告。18 委员会应在调查的各个阶段寻求缔约国的合作,在有必要且经有关缔约国同意的情况下,调查可包括对缔约国领土的访问。访问的费用应由人权高专办承担。

然后,委员会会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将其与任何评论和建议一起发送给有关缔约国。缔约国应在收到委员会调查结果后的六个月内,就调查结果提出其意见,并告知委员会为回应调查所采取的措施。19

在完成所有程序后,委员会将在人权高专办的网站上公布调查报告全文,并在征得有关缔约国同意后,公布缔约国对报告的意见。

十. 其他事项

委员会继续同其他人权条约机构和机制的活动展开互动和协调。它请其他条约机构对其一般性建议草案表示意见,也受邀对其一般性建议/意见草案表示意见。委员会成员参加其他条约机构举行的相关一般性讨论。委员会还同其他人权机制举行讨论和交换意见,包括同人权理事会的特别报告员和工作组,如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和法律和实践中的歧视妇女问题工作组。

委员会主席代表委员会参加一些会议,包括大会、妇女地位委员会的年度会议以及人权条约机构主席间年度会议。

作为鼓励和支助执行《公约》的许多努力的一部分,委员会成员在各国要求要求下,参加由人权高专办、联合国妇女署和联合国区域机构组织的技术援助活动。这些活动主要讨论《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的批准、根据《公约》规定进行报告以及委员会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注:

1. HRI/GEN/2/Rev.6,2009年6月

2. 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

3. 关于核心文件的准则,请参见HRI/GEN/2/Rev.6.

4. 第49/IX号决定

5. 第59/4号决定

6. 第69/V号决定

7. 第64/2号决定。 如希望列入相关内容:第65/5号决定指出,”委员会还决定,在对该程序的有效性进行评估之前,不接受缔约国的任何新请求。“

8. 第49/IX号决定

9. 所有公开会议均被实况网播

10. 第31/III号决定

11. 第31/III号决定第422-423段

12. 第31/III号决定第439段

13. 人权条约机构成员独立性和公正性准则(“亚的斯亚贝巴准则”),A/67/222附件

14. 第63/7号决定

15. 第54/9号决定

16. 该表格可在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网站上找到。

17. 议事规则之规则73

18. 议事规则之规则84

19. 议事规则之规则89

该页的其他语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