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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缔约国向委员会提交关于妇女权利落实情况的定期报告。各国在加入《公约》一年后提交初次报告,接下来按照可预见的审查周期,在委员会提出要求时定期提交报告。委员会审议每一份报告,并以“结论性意见”的形式对缔约国提出委员会的关注问题及建议。

向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交报告的准则

这些报告准则的目的是就缔约国报告的形式和内容向其提出建议,以确保向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交内容全面、形式统一的报告。

提示和建议

各国应考虑以报告程序,包括编写报告,作为确保遵守国际义务的方式。

这些报告得益于基础广泛的磋商和建设性参与。缔约国应鼓励和促进民间社会组织和其他民间社会行为体参与报告的编写工作。

简化报告程序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使用简化报告程序,由会前工作组向缔约国发出议题清单(“报告前议题清单”(LOIPR))。缔约国对报告前议题清单的答复将作为其按照《公约》第18条第1(b)段提交的定期报告。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定期报告不得超过21200字。

缔约国提交对前议题清单的答复之后,在审议其报告之前,委员会将不再向其发送其它议题清单。因此,按照这一程序接受的报告将优先被委员会安排审议。

这项程序旨在促进缔约国的报告进程;加强缔约国及时有效履行义务的能力;为委员会提供更多有针对性的定期报告;减少在审议报告前要求补充信息的需要,从而提高条约监督机构的效力;允许委员会提前计划工作。

简化报告程序的发展历程

2018年3月,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第六十九届会议上决定恢复简化报告程序(第69/V号决定;见第A/73/38号文件第三部分),该程序自2015年1月1日起开始试行(第58/II号决定;见第A/70/38号文件第一部分),于2016年11月起暂停(第65/V号决定,见第A/72/38号文件第二部分)。

在第69/V号决定中,委员会决定应所有缔约国的请求,向其提供简化报告程序,不论其各自的定期报告是否逾期,但有关缔约国必须:

(1)之前已经按照正常程序提交过初次报告并接受审议;

(2)已经按照“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包括 编写核心文件、提交具体条约报告的准则”(HRI/MC/2006/3Corr.1)提交了最新的共同核心文件,且提交日期未满五年。这项要求后来被取消。

委员会还决定在审查过程中保持简化报告程序的可行方式,以确保其对所有利益攸关方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