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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任意拘留

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

依照前人权委员会第1997/50号决议,工作组负责调查所有涉及任意“剥夺自由”的案件。工作组的任务涉及保护个人免受任何形式的任意剥夺自由,其任务范围延伸至在审判前、审判中或审判后剥夺自由,以及未经任何审判就剥夺自由(行政拘留)的情况。

剥夺个人自由指的是未经本人自愿同意而将其拘留的情况。工作组表示,个人是否被剥夺自由是一个事实问题:如果所涉个人不能随意离开,则必须遵守所采取的保障措施以预防任意拘留。

任意拘留的定义

“任意”的概念既包括按照所适用的法律和程序采取特定形式剥夺自由的要求,也包括与所寻求目标相称的、合理的、必要的要求。“任意性”的概念并不等同于“违法”,必须作更广义的解释,使之包括不适当、不公正、缺乏可预见性和缺乏适当的法律程序等要素。

为了使工作组能够执行其任务,工作组通过了适用于提交给其审议的案件的具体标准。因此,工作组认为属于下列五种类别的剥夺自由属于任意行为:

第一类:显然无法援引任何法律依据来证明剥夺自由有理(如个人在服满刑期后或尽管适用大赦法却仍被拘留);

第二类:剥夺自由是由于行使《世界人权宣言》第七、十三、十四、十八、十九、二十和第二十一条所保证的权利和自由所致,就缔约国而言,则为《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二、十八、十九、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五、二十六和第二十七条所保证的权利和自由;

第三类:完全或部分不遵守《世界人权宣言》和有关缔约国所接受的相应国际 文书所确立的关于公正审判权的国际准则,其严重程度使剥夺自由具有任意性;

第四类:寻求庇护者、移民或难民长期遭受行政拘留,且无法利用行政或司法审查或补救措施;

第五类:因基于出身、国籍、族裔或社会出身、语言、宗教、经济情况、政治 或其他意见、性别、性取向、残疾或其他状况的原因遭受歧视,目的是造成或可能造成忽视人权平等,剥夺自由违反国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