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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组是唯一在其任务中明确规定审议个人申诉的不以条约为基础的机制。这意味着,它的行动是基于世界上任何地方的个人请愿权。

工作组对提请注意的有关任意拘留的指控案件采取行动,紧急呼吁和函请有关政府澄清这些案件并提请其注意这些案件。

工作组遵循的两项程序:

调查个人案件

函件工作组根据其收到的来文中提交的信息而采取行动。这些关于涉嫌任意拘留案件的来文可由有关个人、其家属、其代表或保护人权的非政府组织、各国政府和政府间组织提交。

填写并提交下列文件(建议通过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ohchr-wgad@un.org

Working Group on Arbitrary Detention,
Office of the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8-14 Avenue de la Paix, 1211 Geneve 10, Switzerland(瑞士日内瓦)

工作组通过外交渠道向有关政府转交收到的个人申诉,并请其在60天内提出其评论和意见。有关政府就指称事实、适用法律及可能下令进行的任何调查的进展情况和结果向工作组作出答复。

向来文提交人转交政府提交工作组的答复,以便其做出最后评论和意见。

工作组的意见

根据所获资料的情况,工作组应采取下列之中的一项措施:

  1. (1)在案件提交工作组以后,有关人士若已获释,不论其原因如何,则对案件提供存档;但工作组保留在逐案基础上就有关剥夺自由是否为任意剥夺自由提出意见的权利,无论有关人员是否获释;
  2. (2)如果工作组认为有关案件不是任意剥夺自由案件,则应就此提出意见;
  3. (3)如果工作组认为需要从有关政府或来文提交人处得到更多资料,可以暂缓审理该案,直至收到有关资料;
  4. (4)如果工作组认为其无法取得关于该案的充分资料,可以将该案临时或永久存档;
  5. (5)如果工作组认为,剥夺自由的任意性质已经确定,则应就此提出意见,并向有关政府作出建议。

工作组的意见和建议将一并转交有关政府。在发出通知的48小时后,工作组的意见还将转交来文提交人。工作组的意见也在网站上发布

此外,关于工作组通过的意见的基本信息被编入年度报告。工作组意见的全文发布在工作组网页和在线检索数据库中。(详见经修订的工作方法)。

紧急呼吁

与其他特别程序一道,工作组为强时效性案件制定了“紧急行动”程序,即有足够可靠的指控表明一个人可能被任意拘留,而且继续拘留可能对该人的健康或生命构成严重威胁。即使在据称不存在这种威胁的情况下,工作组仍可确定需要采取紧急行动的特定情况。更多有关信息,请参见经修订的第26号概况介绍

紧急呼吁或指控函通过外交渠道被发至相关政府,要求该国政府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被拘留者的权利不遭到任意剥夺,使其在独立和公正的法庭接受公平的诉讼程序,确保其生命权及其身心健康。此类来文通常与联合国其他特别程序共同发出。

处理这些来文时,工作组强调,任何此类基于人道主义理由的紧急呼吁绝不会预先决定工作组关于剥夺自由是否具有任意性的最终评估,除非工作组已经断定这种剥夺自由具有任意性。

请求工作组发出紧急呼吁的函件应发送至ohchr-wgad@un.orgohchr-urgent-action@un.org

也可通过在线提交工具*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