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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事务委员会由18名独立专家组成,他们品德高尚,在人权领域的能力受到公认。

成员由缔约国依照《公约》第二十八至三十九条选出,任期四年。成员以个人身份任职,如获提名可连任。委员会定期举行选举,在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时进行替换。

补选在缔约国特别会议上举行,以填补人权事务委员会因成员辞职或死亡而出现的临时空缺。《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人权条约中唯一规定组织选举以填补临时空缺的条约。

干事

由委员选举委员会主席团成员,任期两年。这些主席团成员是:

  • 委员会主席,全面负责委员会的工作;
  • 三名副主席;
  • 报告员,负责编写委员会提交联合国大会的年度报告。

此外,委员会任命下列特别报告员履行具体职能:

  • 新来文特别报告员的职能包括登记依照《任择议定书》提交的新申诉,以及请求采取临时保护措施等初步问题,临时保护措施对于防止提交委员会的案件中出现无法挽回的损害可能十分必要;
  • 《意见》后续行动正副特别报告员,负责监督委员会关于个别案件案情决定的执行情况;
  • 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正副特别报告员,负责委员会对其审议的个别缔约国报告采取后续行动程序;以及
  • 报复问题报告员,负责受理和评估关于恐吓和报复行为的指控。

还有一些干事担任与其他委员会和区域人权机制联络的协调人。可在最近的年度报告中查阅完整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