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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由联合国大会1966年12月16日第2200A (XXI)号决议通过,并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十年后,所需的35个国家成为缔约国,依照第四十九条,《公约》于1976年3月23日对这些国家正式生效。

这项《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世界人权宣言》中的权利为基础。《世界人权宣言》和这两项《公约》共同构成《国际人权法案》

公约如何给予保护?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旨在确保保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包括:

  • 免受歧视
  • 男女平等的权利
  • 生命权
  • 免受酷刑
  • 免受奴役
  • 人身自由和安全权
  • 在拘留中受到人道待遇的权利
  • 行动自由
  • 非公民免遭任意驱逐的自由
  • 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 法律面前获得承认的权利
  • 隐私权
  • 宗教和信仰自由
  • 包括批评当局的权利在内的表达自由
  • 和平集会权
  • 结社自由
  • 结婚和建立家庭的权利
  • 儿童获得出生登记和国籍的权利
  • 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
  • 法律面前平等的权利
  • 少数群体权利

《任择议定书》背景简介

《公约》缔约方也可以成为其两项《任择议定书》中任一项或两项的缔约方。

第一项《任择议定书》于1976年3月23日生效。它规定了一项制度,人权事务委员会可以通过这种制度受理和审议声称其人权受到侵犯的个人申诉。

正如其名称所表明的那样,《议定书》不是强制性的,但一旦《公约》缔约国也成为《议定书》缔约国,受缔约国管辖的任何人都可以向人权事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但有任何可允许的保留)。

《第二项任择议定书》于1991年7月11日生效。《第二项任择议定书》废除了缔约国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