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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事务委员会可以受理和审议声称是缔约国违反《公约》行为受害者的个人或群体或代表他们提出的个人来文,也称为申诉(载于《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有关缔约国必须批准《任择议定书》,承认委员会的权限,委员会才有权受理个人申诉。点击此处查看

已登记的申诉

委员会公布每年收到的所有申诉的匿名清单。这份清单并不全面。

待处理的申诉

委员会公布待处理的申诉的匿名清单

按登记年份分列的未决案件[英](截至2023年6月30日)

按缔约国分列的未决案件[英](截至2023年6月30日)

已裁定的申诉(即将发布)

委员会公布其审查的申诉清单和裁决结果

  • 2022年审查的案件清单
  • 2021年审议的案件清单
  • 2020年审议的案件清单
  • 2019年审议的案件清单

临时措施

首次提交申诉时,委员会有时可能要求有关缔约国采取所谓的“临时措施”,以避免在审议申诉期间对据称受害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这些措施旨在保护各方的权利,直到委员会对申诉做出决定。

依照《任择议定书》提交个人来文

依照《公约任择议定书》提出的包含必要初步证据要素的申诉将转交给委员会新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由其决定是否应将案件登记并转交缔约国征求意见。鉴于向委员会提交的申诉数量很大,从最初提交申诉到委员会作出最后决定,期间可能有几年的延迟。

依照《任择议定书》,向委员会提交申诉没有时间限制。然而,为了防止这方面可能出现的滥用,委员会在其议事规则中引入了一条关于提交延迟的规则(目前的第96 (c)条)。这条规则规定,提交延迟不会自动构成滥用提交权。然而,如果申诉在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五年后提交,或者在适用的情况下,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结束三年后提交,则可能存在滥用情况,除非考虑到案件的所有情况,有理由证明拖延合理。

如果同一事项同时由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机制审查,人权事务委员会不能审查该申诉。一些缔约国作出保留,不仅排除委员会对正在审查的案件的权限,而且排除委员会对已经由另一国际机制审查和决定的案件的权限。委员会认为,人权理事会申诉程序(以前称为1503程序)和提交人权理事会特别报告员或工作组的申诉不构成这种机制。因此,向人权事务委员会提出的申诉如果已经提交给这些机制,将不会被宣布为不可受理。

至于什么构成“同一事项”,委员会认为,它是指相同的提交人、相同事实以及相同的实质性权利。如果《公约》规定了更广泛的保护,提交给另一国际机制的事实可以提交给委员会。此外,其他国际机制以程序为由驳回的申诉不被视为得到了实质性审查;因此,同样的事实可以提交给委员会。

人权事务委员会对不能审查在《任择议定书》对有关国家生效之前发生的事实这一规则提出了一些例外。因此,如果在《任择议定书》生效日期之后,法院判决或某些其他国家行为证实了该日期之前构成申诉目的的事实,这通常构成充分理由,使委员会可以对申诉进行审查。

如何提交申诉

请使用在线提交表提交投诉。

了解更多信息: 条约机构投诉程序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