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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

澳大利亚:两位失聪公民的权利遭到侵犯

2016年5月11日

正如许多澳大利亚居民一样,M.L.曾受召履行陪审服务。M.L.对此次参与陪审服务的机会表示欢迎,并告知新南威尔士州的司法官自己能够出席陪审,但需要一些帮助。M.L.是失聪人士,在正式场合与人沟通时需要配备实时的速记字幕。

他的要求遭到了拒绝,司法官办事处表示为他配备字幕的成本过高,无法承担。但是,政府又向M.L.发出两次陪审服务要求,并表示若无法提供不能参与的理由,则将处以罚金。

G.M.同样收到了新南威尔士州的陪审服务要求,也愿意参与服务。作为失聪人士,她要求为其配备手语翻译以参与到审讯过程中。她向司法官提出了这一事实。她的服务请求同样也遭到了拒绝,司法官办事处表示,提供手语译员即“增加了一名非陪审团人员,这将破坏陪审团审议的机密性。”

M.L.和G.M.并不赞同,他们向残疾人权利委员会提交了投诉,争取公平对待,表示他们的权利遭到了侵犯。本月,委员会认可了他们的投诉。

“像澳大利亚这样已经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各国有义务提供合理便利,以确保残疾人能和他人一样享受或行使权利,并全面参与生活的每个方面,”委员会成员达米扬•塔蒂奇(Damjan Tatic)表示,“在这两项案例中,澳大利亚并没有这样做。”

委员会认为,澳大利亚政府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配备手语译员或速记字幕会对审判的复杂性、成本和耗时产生沉重的影响,乃至构成过重的国家负担。并且,尽管应当保持陪审团审议的机密性,但澳大利亚政府并未给出任何理由表明,提供手语翻译或速记服务的人员不能在作出调整的情况下履行他们的职责,例如在庭上进行特殊的宣誓。

“这是委员会第一次就残疾人担任陪审员问题做出裁决。”塔蒂奇先生表示。

委员会在建议中指出,澳大利亚应确保每一次传唤残疾人履行陪审团义务时“对其提出的调整请求进行一次全面、客观和综合的评估,并提供一切合理便利”。

塔蒂奇表示,如果国家重视为所有公民实现平等,那么就应将无障碍理念运用于生活的各个方面。

“缺乏参与的可行性会传递出这样的信息:失聪人士不如国家的其他成员更有价值,”他表示,“我们正在设置一个重要先例,并明确发出信息,即残疾人有权利参与国家的公共事务。在某些国家,陪审义务是公共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澳大利亚应在六个月内向委员会提交有关落实建议的书面答复。

201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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