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险和犯错的权利:残疾人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
2014年5月15日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在其第一份一般性意见中写道,我们“大体上未能”认识到,残疾人接受现成决定的观念已发生转变,正在变为使其在获得支持的基础上参与决策的人权观。
该一般性意见具体针对《残疾人权利公约》第12条,该规定申明残疾人应无一例外地享有完全的法律能力。委员会表示,虽然历史上有许多群体被剥夺了这一权利,但残疾人“仍是全球法律体系中法律能力最经常被剥削的团体。”
残疾人经常需要接受由监护人或通过心理健康法(比如允许强迫治疗的法律)做出的“替代性决策”。
特蕾西娅•德格纳(Theresia Degener)在代表委员会发言时表示:“包括社会心理或认知疾病患者在内的残疾人必须在决策方面得到支持,即便是在被认为符合其‘最佳利益’的情况下也不能替他们做决定。”
条约监督机构——也就是负责监督人权公约的各个委员会——定期发布一般性意见。一般性意见是广泛磋商的产物,虽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解读和落实条约的特定规定时被视为重要的法律参照。
委员会在其一般性意见中强调,如果被剥夺了法律能力,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将无法得到充分实现。对于那些在法律面前未得到平等承认的人,投票权、结婚和组建家庭的权利、生育权、为人父母的权利、同意亲密关系和医疗的权利以及自由权都无从谈起。
委员会表示,那些患有认知和社会心理疾病的个人更易受到“替代性决策机制和被剥夺法律能力”的影响。
虽然“心智能力”的概念极具争议,但一般性意见指出,根据公约第12条,“被视为或真实的心理能力欠缺不能作为剥夺法律能力的理由。”这要求由各国来确保为“法律能力的行使”提供支持。
支持本身就是一个需要判断的概念。一般性意见讨论了“不当影响”并表示对行使法律能力权的保护必须包括对个人偏好的尊重,包括“冒险和犯错的权利”。
一般性意见还例举了在法律面前的不平等如何对一系列其他人权产生负面的影响,包括未经残疾人同意将其拘禁在一些机构、精神病院和其他机构的强迫治疗以及不允许残疾儿童入籍的问题。
许多国家依旧基于被视为或真实的社会心理或智力残疾来剥夺投票权,但一般性意见指出“一个人的决策能力并不能成为任何剥夺残疾人行使其政治权利的理由,包括其投票权、参选权以及成为陪审团成员的权利。”
德格纳表示,委员会希望各成员国将使用一般性意见来审议其法律和实践,以在更大范围内承认残疾人的人权。
一般性意见建议政府采取措施废除针对残疾人的替代性决策,并代之以便于残疾人行使法律能力的广泛支持。
201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