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

妇女平等获得土地的权利

2014年3月19日

最近一份有关妇女获得土地及其他繁殖资源的报告指出,获得土地所有权是获得有尊严的生活的关键,也是能确保经济独立性和对个人赋权的基础。

一份由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和联合国妇女署共同发布的出版物指出,仅在过去的十年中,世界上就有超过8000万公顷的的土地在大规模土地交易中被获得,这相当于荷兰国土面积的20倍。然而在此背景下,据报道世界上只有不到1%的妇女实际拥有土地。

联合国人权高专办性别与妇女权利顾问盖奈尔·库里(Gaynel Curry)在发布这份出版物的边会上表示:“虽然许多妇女在法律上享有平等获得土地的权利,她们在此方面仍然受到相当大的歧视。”

库里在开幕致辞中强调了从土地上强制迁离会对妇女产生不成比例的影响。

例如,在肯尼亚,婚姻和财产法否认妇女在离婚或其配偶死亡后获得婚姻财产的权利,除非她们可以证明在婚姻期间为获得的财产作出贡献。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CEDAW)的一名独立专家弗兰西斯·莱迪(Frances Raday)表示,由于很少有人能证明这种贡献,这份于一月生效的法案可能会导致许多肯尼亚妇女失去土地。

肯尼亚的很多农村家庭都由妇女主导,她们不仅依靠土地生产粮食,还依靠其产出的收入为她们自身及家庭成员获取医疗保健服务和教育机会。

莱迪补充道:“如果她们的丈夫离开或死亡,妇女在实际上将不再保有土地所有权或与她们的孩子共同居住的地方,这将增加她们受到暴力的风险。”

报告解释道,在许多社区中,土地方面的性别差距都与将男性认定为控制和管理土地的“一家之主”有关,这也暗含了妇女无法有效管理土地,而男性为妇女提供财政安全的观点。

报告指出,歧视性继承也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报告指出,在中东和北非的许多国家中,妇女的继承数量通常是同等地位男性的一半,这种做法与伊斯兰教法中规定的男性支持其家庭中妇女的责任相符合。

然而,一些国家已改变了伊斯兰教法在继承问题方面的应用。例如,根据土耳其民法典规定,儿女在继承父母财产时应享有不受歧视的同等权利。

库里表示:“虽然已变更法律以保障妇女在继承方面的同等权利,来自家庭和社会的压力可能导致妇女放弃自身权利。”

库里讲述了她在加勒比地区的好友的故事,她的好友共有6个孩子:3个儿子和3个女儿。为了帮助自己的孩子,父母将其财产划分三大地块:每个儿子分到一个地块。当问到父母为什么不给女孩任何土地时,他们回答道:“她们的丈夫会照顾她们。”

如今,在财产划分十五年之后,女儿们仍没有结婚,也尚没有结婚的可能。库里表示:“这些妇女不但失去了继承权,还因确保可负担的适当住房的抵押贷款使自己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她补充道,父母的行为可能对其女儿的生活质量产生长期的负面影响,且可能阻碍其一系列权利的实现。

为了确保妇女平等获得土地的权利,库里强调了在国家层面提高有关土地方面的性别动态变化的意识,以及追究国家在确保妇女平等获得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源方面责任的重要性。

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和联合国妇女署于3月14日在纽约举行的一次边会上发布了此份报告,这为立法者提供了一些实现妇女土地权方面的政策指导。

2014年3月19日

该页的其他语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