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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气专委)*在报告中明确证实,气候变化真实存在,其主要原因是人为的温室气体排放。极端天气事件和自然灾害日益频繁,海平面上升,洪水、热浪、干旱、荒漠化、水资源短缺以及热带和媒介传播疾病蔓延,已经确认为气候变化带来的一些不利影响。气专委和人权理事会第41/21号决议肯定表示,这些现象直接和间接地威胁到全世界人民能否充分有效地享有一系列人权,包括生命权、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权、食物权、健康权、住房权、自决权、文化权、工作权和发展权。

气候变化的负面影响对本来已经由于地理、贫困、性别、年龄、残疾、文化或种族背景等原因处于不利境地的个人和群体更为严重,而这些个人和群体在历史上对温室气体排放的贡献最小。具体而言,生活在并依赖低洼沿海土地、冻土地带和北极冰、旱地和其他脆弱生态系统以及住房和生存都处于有风险领土的个人、群体乃至整个国家,所面临的气候变化威胁最大。

基于人权的气候变化应对方法

气候变化造成的负面影响会根据最终发生的气候变化的程度而成倍增加。因此,气候变化需要全球采取基于权利的应对措施。人权理事会、人权机制(特别程序、人权条约机构和普遍定期审议)和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寻求通过一系列关于人权和气候变化的决议、报告和活动,通过倡导基于人权的气候变化应对方法,重新引起人们对人权与气候变化的关注。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巴黎协定》的序言部分明确指出,所有国家“在采取行动处理气候变化时,应当尊重、促进和考虑它们各自对人权……的义务”。

人权理事会强调,采取基于人权的方法*来指导旨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政策和措施至关重要。基于人权的方法的基本特点如下:

  • 在制定政策和方案时,应以实现人权作为主要目标。
  • 必须明确“权利持有人”及其权利,并明确相应的“义务承担人”及其义务,以便找到办法加强权利持有人提出要求的能力和义务承担人履行义务的能力。
  • 源自国际人权法(特别是《世界人权宣言》核心普遍人权条约)的原则和标准,应指导这一进程所有阶段的所有政策和方案制定。